湘潭縣水利局行政執法事項公示(行政執法職責、權限、執法依據、執法程序、監督途徑等)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3-08-17 16:17
一、執法主體
執法主體名稱:湘潭縣水利局
執法機構設置:行政機關
辦公地址:湘潭縣鳳凰中路288號縣水利局二樓
聯系方式:0731-57881665
二、執法職責
1、依法查處本級水事違法案件和重大涉水法案件,配合公安、司法機關查處水事治安、刑事案件。
2、依法保護水資源、水域岸線、水工程、水土保持、防汛抗旱和水文監測等有關設施,維護正常的水事秩序。
3、依法對全縣水事活動進行監督檢查;處理重大水事糾紛。
4、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三、執法權限
1.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
2.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就有關水資源的問題做出說明,詢問違法案件的當事人、嫌疑人和證人。
3.進入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違法現場進行現場勘測、拍照和攝像。
4.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正在進行的違法行為責令停止后仍不停止的,及時將違法事實書面報告縣人民政府,提請相關單位按照共同責任機制的要求履行部門職責,采取相關措施,共同制止違法行為,必要時可以將有關情況向社會通報。
5.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措施。
四、執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農田水利條例》
《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水行政處罰實施辦法》
《水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對本轄區內水事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水事違法行為。
五、執法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水行政處罰實施辦法》《水行政許可實施辦法》《湘潭市水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等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依法開展水行政執法工作。
(一)立案、調查與決定
1、凡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移送、上級交辦、主動交代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應當填寫《舉報案件登記表》或其他登記表,報行政負責人審批。對認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在七日內予以立案;對認為不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不予立案。立案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有違法行為發生;(2)違法行為是應受處罰的行為;(3)屬于本機關管轄;(4)屬于一般程序適用范圍。
2、行政執法人員調查處理行政處罰案件時,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執法證件由行業主管部門或司法行政機構統一制發,省級以上司法行政主管部門法制工作機構負責執法證件的發放和管理工作。行政執法人員在調查處理行政處罰案件時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自行回避。
3、行政執法人員在調查處理行政處罰案件時應當依法收取證據。證據主要有以下幾種:(1)書證;(2)物證;(3)視聽資料;(4)證人證言;(5)當事人的陳述;(6)鑒定結論;(7)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1.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納。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2.凡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具備下述條件:(1)有明確的違法行為人;(2)有具體的違法事實和證據;(3)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4)屬于查處的機關管轄。
3.凡決定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規定格式載明下列事項:(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2)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3)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4)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6)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4.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處罰,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蓋行政主管部門的印章。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處罰,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蓋本組織的印章。
(二)聽證程序
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聽證,制發《舉行聽證通知》,制作《行政處罰聽證筆錄》。當事人不承擔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法定程序進行。聽證結束后,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作出決定。
(三)送達與執行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及時送達被處罰人,并由被處罰人在《行政處罰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被處罰人不在,可以交給其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負責人員代收,并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被處罰人或者代收人拒絕接收或者簽名、蓋章的,送達人可以邀請其鄰居或者其單位有關人員到場,說明情況,把《行政處罰決定書》留在其住處或者其單位,并在送達回證上記注明拒絕的事由、送達的日期,由送達人簽名,即視為送達。被處罰人不在本地的,可以委托被處罰人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門代為送達,也可以掛號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掛號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經受送達人同意,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移動通信等能夠確認其即可收悉的特定系統作為送達媒體電子送達執法文書。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采取公告方式送達,可以在執法部門的公告欄和受送達人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信息網絡等媒體上刊登公告,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2.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六、行政強制程序
(一)行政強制
1.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扣押財物;凍結存款、匯款;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2.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程序。行政強制法第十八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具備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并遵守下列程序規定:
(1)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
(2)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3)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4)通知當事人到場;
(5)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6)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7)制作現場筆錄;
(8)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注明;
(9)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遇緊急情況,當場實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執法人員返回行政機關后,要立即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當場實施其他行政強制措施,執法人員要在二十四小時內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
(二)行政強制執行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后,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行政強制執行程序一般包括4個步驟:
1.催告程序。
(1)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催告書應載明4項內容:履行義務的期限;履行義務的方式;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2)催告的例外:一是行政機關依法作出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標準應當告知當事人。二是需要立即清除河道、航道障礙物等,當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機關可以決定立即實施代履行;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事后立即通知當事人,并依法作出處理。
2.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3.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
(1)行政強制執行決定作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行政機關已經履行了催告程序;催告期限屆滿,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所確定的義務;
(2)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以下內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4.送達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
七、救濟途徑
1.撥打監督電話0731-57881665。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如不服有關行政決定,可以自接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以有關執法文書中記載為準)。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在六個月內直接向雨湖區人民法院起訴(以有關執法文書中記載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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