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科技和經濟信息化局關于印發《湘潭縣科技特派員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18-07-05 15:34
各有關單位:
《湘潭縣科技特派員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已經縣科經局班子集體研究同意,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湘潭縣科技和經濟信息化局
2018年7月4日
湘潭縣科技特派員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湘潭縣科技特派員(含科技特派專家,以下簡稱科技特派員)項目資金(以下簡稱項目資金)管理,建立和完善科技計劃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根據國家、省、市科技計劃項目及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并結合湘潭縣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資金是指縣財政預算安排,用于支持科技特派員工作開展的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縣科技經信局主管的科技特派員項目的立項、實施、結題及驗收等項目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科技特派員項目管理遵循公正公開、規范高效、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原則。
第五條 縣科技特派員項目主要采取前資助、后補助兩類資金支持方式,按照重點項目和一般項目實行分類管理。資金支持方式和管理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縣科技特派員項目主要從新增科技特派員專項、科技創新專項、科技扶貧專項三大項目予以支持。原則上同一企事業單位本年度只能申報一個縣科技經信局項目。
第二章 項目立項
第七條 縣科技特派員項目立項程序包括:發布通知、項目申報、項目初審、專家評審和行政審批五個基本程序。
第八條 發布通知:縣科技經信局在啟動項目申報工作前,根據湘潭縣經濟社會發展與縣科技發展規劃,發布申報通知,明確項目申報的重點、領域等,確定申報要求、時間、方式等。
第九條 項目申報:所有項目都須按行政區劃,由主管部門審查后推薦申報。其中涉農項目由所在鄉鎮農技農機畜牧水產推廣服務中心推薦、鄉鎮企業申報項目由所在鄉鎮經濟發展辦公室推薦、天易示范區企業申報項目由天易示范區經濟發展局推薦。
(一)項目申報單位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科技特派員派駐單位(含市縣科技致富示范點、省定扶貧村);
2.在湘潭縣注冊1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有固定的場所和較充裕的資金,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企事業單位;
3.具有項目實施基本的科研人才隊伍、場地、資金和技術裝備,具有專利和科技創新成果的優先支持;
4.具有健全的科研管理、財務管理及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5.支持縣委縣政府工作,自覺投身“創文創衛”、挺進“全國百強縣”建設;
6.無不良信用記錄;
7.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二)申請項目資金的企事業單位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1.湘潭縣科技特派員項目資金申請表;
2.項目建設可行性研究報告(只要求重點項目提供);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4.當期財務報表和經審計的上年度財務報表;
5.項目有關的證明材料(如科技成果鑒定證書、檢測報告、專利授權證書復印件、產學研合作協議復印件、科研工作開展等方面佐證材料)。
第十條 項目初審:縣科技經信局科創中心負責項目初審工作,對每個申報項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及資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把關,并簽署具體審核意見。一般項目初審后提交分管局領導確認后報局黨委會審定;重點項目的立項實行專家評審制度。
第十一條 專家評審:縣科技經信局會同縣財政局組織相關部門和3-5名專家成立項目評審小組對項目進行實地查看與評估論證,由評審小組出具評審意見,提出支持項目及支持額度的建議。
第十二條 行政審批:經審查提出的項目資金安排計劃由縣科技經信局、縣財政局報縣人民政府批準,獲批后,由縣科技經信局會同縣財政局聯合發文下達。
第三章 項目實施
第十三條 項目審批立項后,項目承擔單位與縣科技經信局簽訂項目合同后,項目實施即應按合同規定嚴格執行。
第十四條 縣科技經信局主要對項目經費落實及使用情況,合同計劃進度完成情況,項目達到的技術、經濟、質量指標及人才培養與隊伍建設情況,項目實施取得的成果、知識產權保護情況及存在的主要問題和解決措施進行管理。
第十五條 項目管理的主要方式有:
1.報送項目執行情況表。重點項目承擔單位應按項目管理部門要求填報項目執行情況表。
2.實地檢查、考察。項目管理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到承擔單位了解和檢查項目執行情況,督促承擔單位認真履行合同,幫助解決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困難和問題。
第十六條 對項目負責人變動和研究開發實施方案有重大修改,或項目不能按期完成需要延期的,承擔單位必須提出書面申請,說明原因和理由,報縣科技經信局,經審核批準后方可執行。
第十七條 對無正當理由,不配合管理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的,縣科技經信局根據具體情況可取消該計劃項目,并追回已撥經費,同時在以后三年內不再受理該單位的項目申請。
第十八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以下情況之一,應中止項目執行。必要時,要求承擔單位退還已撥經費。
1.因項目負責人調離、長期出國或其它原因,使項目無法按合同進行的;
2.項目承擔單位因故不再具備實施條件和能力的;
3.擅自更改合同或改變研究開發計劃方案的;
4.在申報項目時有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5.挪用科技經費,違反財經紀律的。
第四章 項目驗收
第十九條 項目在執行期滿半年內驗收。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縣科技經信局在接到申請一個月內,以任務合同書為依據進行驗收。
第二十條 項目不能按期驗收的,由項目負責人向縣科技經信局提出申請,可以延期驗收,延期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一條 重點項目采取會議或現場驗收,由縣科技經信局組織有關專家通過評議或現場考察后提出驗收意見;一般項目采取書面驗收,由項目承擔單位對照合同進行自查,并向縣科技經信局科創中心提交自查結題驗收報告,經審核通過的,下達驗收通過結論。
第二十二條 根據任務合同書的完成情況,驗收結論分為通過驗收和不通過驗收。
(一)計劃目標和任務按照任務合同書要求完成,經費使用規范的,為通過驗收。
(二)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不通過驗收。
1.完成任務不到85%的;
2.所提供的驗收文件、資料、數據不真實的;
3.未經批準擅自修改任務合同書考核目標和內容的;
4.研究過程及結果等存在知識產權糾紛的;
5.超過任務合同書規定的執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務,事先又未做出說明的;
6.涉及動物實驗的計劃項目,使用不合格實驗動物的;
7.經費使用中存在嚴重問題違規違紀的。
第二十三條 項目在執行期滿半年內既不提出驗收申請,又未提出延期驗收申請,按不通過驗收處理。
第二十四條 驗收結論意見由縣科技經信局下達給項目負責人和承擔單位。未通過驗收的,可在接到通知三個月內,針對存在的問題做出相應改進,再次提出驗收申請,仍未通過驗收的,按不通過驗收處理。
第二十五條 對于探索性強、失敗風險高的計劃項目,原始記錄證明項目負責人已經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仍不能完成目標任務的,可按照通過驗收處理。
第二十六條 后補助計劃項目原則上不再進行結題驗收和績效評價。需要進行合同管理的應簽訂項目合同。
第五章 項目監督
第二十七條 縣科技特派員項目管理實行法人責任制。項目承擔單位是項目實施的責任主體,縣科技經信局會同縣財政局對項目承擔單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并將評估結果作為法人單位后續項目立項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八條 縣科技特派員項目實行信用管理制度。信用管理制度應實現項目立項、過程管理、驗收等過程的全覆蓋。有弄虛作假,無正當理由不按合同要求實施項目,挪用、套取縣科技特派員項目資金等情況的單位和個人,將納入不良信用記錄名單,公開通報,必要時可采取終止項目、收回資金等措施,并階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報項目的資格。構成違法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適用于2018年科技特派員項目資金的管理,由縣科技經信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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