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行政執法公示制度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1-11-18 11:07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相關文件和會議精神,建立和實施行政執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執法工作透明度,切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行政執法公示是指通過一定載體和方式,將本部門的執法主體、人員、職責、權限、依據、程序、結果、監督方式、救濟途徑等行政執法信息,主動向社會公開,保障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救濟權、監督權,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條 各有關行政執法股室應當就我局涉及到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收費、行政檢查4類行政執法行為落實行政執法公示。
第四條 事前公開主要是公開行政執法主體、人員、職責、權限、隨機抽查事項清單、依據、程序、監督方式、救濟渠道等信息,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立改廢和部門機構職能調整等情況動態調整。
第五條 行政執法人員進行監督檢查、調查取證、告知送達等執法活動時應當佩戴或者出示執法證件,出具執法文書,告知行政相對人執法事由、執法依據、權利義務等內容,并做好說明解釋工作。
第六條 行政執法股室應當結合各自職責制作服務指南、崗位信息公示牌等,主動公示許可或者服務事項名稱、依據、受理機構、審批機構、許可條件、申請材料清單(含示范文本和常見錯誤示例)、辦理流程、辦理時限、證照發放、表格下載方式、監督檢查、咨詢渠道、投訴舉報、辦公時間、辦公地址、辦公電話、狀態查詢,各類減、免、緩、征的條件、標準和審批或者辦理程序。
第七條 行政執法股室作出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檢查決定(結果),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應當予以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條 行政執法部門公開的行政執法決定(結果)信息,包括執法對象、執法方式、執法內容、執法決定(結果)、執法機關等內容。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執法決定(結果)信息,不予公開:
(1)行政相對人是未成年人的;
(2)案件主要事實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3)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4)可能妨害正常執法活動的執法信息;
(5)國家和省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認為不適宜公開的其他行政執法決定(結果)信息。
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執法決定(結果)公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行政執法部門按照“誰執法、誰公開”的原則。全面、準確、及時公開有關行政執法信息。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股室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編制本股室各類行政執法流程圖,明確具體操作流程;編制行政執法服務指南,明確行政執法事項名稱、依據、受理機構、審批機構、許可條件、優惠政策、申請材料、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監督方式、責任追究、救濟渠道、辦公時間、辦公地址、辦公電話等內容,方便群眾辦事。
第十二條 新公布、修改、廢止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或者部門機構職能調整等情況引起行政執法公示內容發生變化的,行政執法部門應當自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生效、廢止或者部門機構職能調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更新相關公示內容。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決定(結果)信息公開滿5年的,可以從公示載體上撤下。但行政相對人是自然人的,公開滿2年的,可以從公示載體上撤下。已經公開的原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撤銷、確認違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及時撤下公開的原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說明。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股室公開行政執法信息應當進行內部審核,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對擬公示的信息依法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
第十五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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