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1〕F-000011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1-11-18 12:33
當事人:湘潭縣易俗河鎮XX游泳館
證照(證件)名稱及編號(號碼):營業執照 4303216002XXXXX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蘇XX
住所(住址等):湖南省湘潭市湘潭縣湘潭縣易俗河鎮XXXXX
(違法事實和證據)2021年07月09日 16時30分至2021年07月09日 16時56分,湘潭縣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在出示執法證件后,對湘潭縣易俗河鎮XX游泳館檢查時,發現當事人經營者未保證經營期間具有不低于規定數量的社會體育指導人員和救助人員的;社會體育指導人員和救助人員未持證上崗,或者未佩戴能標明其身份的醒目標識的。,其行為違反了(湖南省)《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執法人員當即責令其停止違法經營活動,并依法做出如下處理:立即停止違規經營行為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1、文書編號為(潭)文綜檢(勘)字〔2021〕C-000447號的《現場檢查(勘驗)筆錄》。2、文書《調查詢問筆錄》。
(處罰理由和依據)依據(湖南省)《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當給予當事人行政處罰。
(處罰內容)綜上,決定給予當事人如下行政處罰:1.罰款:貳仟元整(2000元)。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湘潭縣農業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你(單位)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經催告后仍未履行義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本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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