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1〕F-000008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1-11-18 12:32
當事人:湘潭縣XX網絡會所
證照(證件)名稱及編號(號碼):營業執照 91430321MA4L1XXXXX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馬XX
住所(住址等):湖南省湘潭市湘潭縣茶恩寺鎮XXXXX
(違法事實和證據)2021年07月01日10時48分至2021年07月01日11時20分,湘潭縣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在出示執法證件后,對湘潭縣XX網絡會所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未懸掛未成年人禁入標志,其行為違反了《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執法人員當即責令其停止違法經營活動,并依法做出如下處理:要求該網吧法人代表到執法大隊接受進一步調查詢問。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1、文書編號為(潭)文綜檢(勘)字〔2021〕C-000036號的《現場檢查(勘驗)筆錄》。2、文書《調查詢問筆錄》。
(處罰理由和依據)依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五)項的規定,應當給予當事人行政處罰。
(處罰內容)綜上,決定給予當事人如下行政處罰:1.警告;2.罰款:貳仟元整(2000元)。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湘潭縣農業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你(單位)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經催告后仍未履行義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本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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