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1〕F-000007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1-11-18 12:30
當事人:湘潭XX網咖
證照(證件)名稱及編號(號碼):營業執照 91430321MA4LDXXXXX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趙XX
住所(住址等):湖南省湘潭市湘潭縣易俗河鎮大鵬路、雪松路XXXXX
(違法事實和證據)2021年06月25日10時00分,湘潭縣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在手機端“文網衛士”(文網衛士是文化和旅游部為了加強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監管運行的一款技術監管軟件)上發現該網咖客戶端安裝率為0%,11時00分,執法人員在出示執法證件后,對湘潭XX網咖檢查時,隨機抽查該網咖18號機,發現未安裝“文網衛士”客服端。當事人擅自停止實施經營管理技術措施,其行為違反了《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執法人員當即責令其停止違法經營活動,并依法做出如下處理:1、現場制作《現場檢查(勘驗)筆錄》1份;2、對該網咖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1份;3、對該網咖下達《調查詢問通知書》1份;4、對現場進行了拍照和拍攝。本次執法檢查于2021年06月25日11時25分結束。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1、文書編號為(潭)文綜檢(勘)字〔2021〕C-000034號的《現場檢查(勘驗)筆錄》。2、文書《調查詢問筆錄》。
(處罰理由和依據)依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四)項的規定,應當給予當事人行政處罰。
(處罰內容)綜上,決定給予當事人如下行政處罰:1.警告;2.罰款:叁仟元整(3000元)。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湘潭縣農業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你(單位)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經催告后仍未履行義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本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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