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文化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5〕F-000002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5-12-05 11:21
當事人:湖南XX印務有限公司
證照名稱及編號:營業執照 914303XXXXXXXX7X0
法定代表人:趙X
住所:湘潭縣湖橋鎮XXX村XXX組
2025年1月24日10時5分,湘潭縣文化旅游廣電體育局執法人員譚鑫(18030321005)、歐陽斌(18030321004)在出示執法證件后,對當事人開設于湖南省湘潭縣 XXX村XXX組 上欄塘組的湖南XX印務有限公司進行檢查,該公司正在營業中,執法人員檢查當事人辦公室和生產車間,發現未懸掛承印驗證制度、承印登記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動殘次品銷毀制度,執法人員詢問現場負責人趙X該公司是否建立印驗證制度、承印登記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動殘次品銷毀制度,現場負責人趙X聲稱知曉需要進行承印驗證,殘次品銷毀,但未尚建立完整的上述五項制度,無法提供五項制度相關資料,當事人印刷業經營者沒有建立承印驗證制度、承印登記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動殘次品銷毀制度的行為,違反《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人員做出如下處理:1、制作現場檢查筆錄,2、拍照取證,3、通知當事人到縣文化旅游廣電體育局接受調查詢問,本次檢查湖南XX印務有限公司負責人趙X在現場,本日11時35分檢查結束。
2025年1月26日,湖南XX印務有限公司負責人趙志攜帶《營業執照》、《印刷經營許可證》、身份證復印件接受本機關調查詢問。
2025年1月27日,經本機關法制部門和有關負責人審核批準,對當事人印刷業經營者沒有建立承印驗證制度、承印登記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動殘次品銷毀制度進行立案調查。
2025年2月13日,湖南XX印務有限公司生產部部長胡慧攜帶《勞動合同》、身份證復印件接受本機關調查詢問。
2025年2月16日,本案調查終結。
經調查查明:
1、湖南XX印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趙X,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32169624597X0,住所:湘潭縣云湖橋鎮XXX村XXX組,經營范圍:包裝裝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印刷。已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許可證號:(湘C)印字第4303030002號。
2、胡X系湖南XX印務有限公司員工,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現擔任湖南XX印務有限公司生產部部長,負責生產流程管理。
3、當事人在經營過程中未建立完整的承印驗證制度、承印登記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動殘次品銷毀制度。
以上事實由以下證據證實:
1、湖南XX印務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印刷經營許可證》復印件1份,趙X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和應當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和義務。
2、胡X《勞動合同》復印件1份、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其與湖南XX印務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負責湖南XX印務有限公司生產流程管理。
3、(潭)文綜檢字〔2025〕C-000015號現場檢查筆錄1份、2、取證照片2張,證明本機關檢查當事人的現場主要情況和執法人員依法依規檢查取證的情況。
4、趙X《調查詢問筆錄》1份、胡X《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湖南XX印務有限公司沒有建立承印驗證制度、承印登記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動殘次品銷毀制度的違法事實。
以上證據,執法人員已向當事人出示,并進行了質證。當事人予以認可。我局對本案的調查取證經過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審查,形成了完整證據鏈,可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
當事人印刷經營者沒有建立承印驗證制度、承印登記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動殘次品銷毀制度的行為,違反了《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印刷業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一)沒有建立承印驗證制度、承印登記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動殘次品銷毀制度等的;辦案人員經全國文化市場技術監管與服務平臺一戶一檔查詢獲知,當事人未曾因印刷業經營者沒有建立承印驗證制度、承印登記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動殘次品銷毀制度等的行為受到過行政處罰,屬于初次違法。鑒于當事人系首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3年版)》第199項從輕處罰裁量階次的適用情形“首次實施該條所列違法行為的。”處罰標準“警告。”
2025年2月16日,本機關依法向你(單位)送達了編號為(潭)文綜罰告字〔2025〕F-000002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一份,告知其擬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和證據、處罰理由和依據、擬作出行政處罰的內容及依法享受的權利等內容,因你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視為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力。
綜上,決定給予當事人如下行政處罰:警告。
你單位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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