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文化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5〕F-000001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5-06-04 11:28
當事人:湘潭XX網咖
證照名稱及編號:《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1430321MAXXXXXX3U)
投資人:趙XX
住所:湘潭縣易俗河鎮大鵬路、雪松路XXXXX
2025年01月22日09時20分湘潭縣文化旅游廣電體育局執法人員劉石磊(18030321008)郭卓(18030321009)對位于湘潭縣易俗河鎮大鵬路、雪松路湘潭XX網咖進行執法檢查,該場所處于營業狀態,證照齊全并懸掛在顯眼位置。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件后由該場所負責人趙XX陪同檢查。在檢查時發現有一名消費者坐在座位上玩手機,疑似未成年;隨即執法人員上前進行詢問得知該消費者名叫羅XX,出生年月2011年11月02日,該未成年人未攜帶身份證件。執法人員當即撥打110電話請求公安派警員現場核對該人員身份信息。經民警調查該消費者為未成年人。執法人員查詢該場所營業日志,該未成年人沒有上網消費情況。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的經營者,允許未成年人進入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執法人員依法責令該場所改正違法違規行為,并依法作出如下處理:1、對該場所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1份;2、對該場所下達了《調查詢問通知書》1份,要求該場所的負責人趙子豪于2025年01月26日10時00分到湘潭縣雪松中路849號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大隊406室接受進一步調查詢問;3、制作了《現場檢查筆錄》1份;4、對現場檢查情況進行了拍照。本次執法檢查于2025年01月22日09時50分結束。
2025年01月24日,經批準依法對當事人予以立案。
2025年01月26日,湘潭XX網咖投資人趙XX攜帶《營業執照》《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復印件,趙XX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前來接受調查詢問。湘潭XX網咖投資人趙XX承認其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的經營者,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的事實。
現查明,湘潭聚沙網咖已辦理《營業執照》和《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321MAXXXXXX3U),類型: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趙XX,住所:湘潭縣易俗河鎮大鵬路、雪松路XXXXXX,經營范圍:許可項目:互聯網上網服務;餐飲服務;食品銷售;煙草制品零售。一般項目:棋牌室服務;臺球活動。《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編號430321200083。
2025年01月22日,該網咖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的經營者,允許未成年人進入,未上網,沒有上網違法所得。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
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321MAXXXXXX3U)和投資人趙梓豪身份證復印件。證實了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和趙XX的投資人地位。
2、文書編號為(潭)文綜檢字〔2025〕C-000028號的《現場檢查筆錄》1份,文書編號為(潭)文綜調通字〔2025〕C-000001-1號的《調查詢問通知書》1份,文書編號為(潭)文綜改字〔2025〕C-000001號的《責令改正通知書》1份,現場檢查取證照片3張,未成年人(監護人)《詢問筆錄》1份,未成年人常口信息1份。證明本機關檢查當事人現場主要情況和執法人員依法依規檢查取證的情況。
3、場所投資人趙梓豪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文書編號為(潭)文綜檢字〔2025〕C-000028號的《現場檢查筆錄》1份,文書編號為(潭)文綜調通字〔2025〕C-000001-1號的《調查詢問通知書》1份,文書編號為(潭)文綜改字〔2025〕C-000001號的《責令改正通知書》1份,現場檢查取證照片3張,未成年人(監護人)《詢問筆錄》1份,未成年人常口信息1份。證實了當事人違規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的經營者,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的事實,并調取當天的營業日志,確定該未成年沒有消費記錄,證實沒有違法所得情況。
以上證據執法人員已向當事人質證,當事人均認可。經過關聯性、合法性和真實性審查,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可作為本案的定案證據。
當事人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的經營者,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的經營者,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游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游戲設備,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相關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條規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督管理、煙草專賣、公安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根據本案案情,經調查該場所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未上網消費,沒有違法所得。參照《湖南省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綜合考量其違法行為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其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適用于一般處罰基準,當事人接納1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是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1、警告;2、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5000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現場執法時,已經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當事人已經對未成年羅XX勸離,并保證以后加強管理,嚴格人員進入身份審查。
2025年01月27日,本機關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潭)文綜罰告字〔2025〕F-000001號,告知了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種類和幅度,并告知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當事人自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在法定權限內未作出陳述和申辯,視為放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綜上,決定給予當事人如下行政處罰:1、警告;2、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5000元整)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中國建設銀行湘潭縣支行(繳款賬號430015310XXXXXXXX998)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經催告后仍未履行義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本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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