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3〕F-000004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3-11-02 15:07
當事人:湘潭縣易俗河鎮XX超市(經營者:楊X)
證照名稱及編號: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3XXXXXXXXXX75
負責人: 楊X
住所(住址等):湘潭縣易俗河鎮鳳凰西路
你(單位)未經批準,擅自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一案,經調查:
2023年10月18日08時40分,湘潭縣文化旅游廣電體育局執法人員譚鑫(18030321005)、歐陽斌(18030321004)在出示執法證件后,對正在營業的湘潭縣易俗河鎮XX超市檢查時,發現店內銷售區自選貨柜擺放有正在零售的23冊圖書,分別為《全品作業本語文九年級上冊》6冊,《初中語文閱讀訓練五合一》5冊,《萬唯中考幾何壓軸題與新考法》4套共12冊。執法人員要求現場負責人楊X出示其《營業執照》《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及零售圖書的進銷貨清單等有關票據,楊X提供了兩張出版物銷貨微信收款截圖,提供的《營業執照》經營范圍無出版物零售等內容,無法提供《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當事人未經批準,擅自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其行為違反了《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人員依法作出如下處理:1、拍照取證;2、對現場清點的23冊涉案圖書中的5冊(詳見(潭)文綜抽字〔2023〕C-000001號《抽樣取證憑證》)進行抽樣取證;3、通知當事人到湘潭縣文化旅游廣電體育局接受調查詢問。
2023年10月18日15時,當事人楊X到我局接受調查詢問。
經調查查明:
2023年9月當事人從湘潭蓮城書市購進《全品作業本語文九年級上冊》8冊,《初中語文閱讀訓練五合一》5冊,《萬唯中考幾何壓軸題與新考法》4套共12冊,共25冊,總碼洋966元,總進貨價格按65折計算為627.9元。
2023年9月25日至10月17日期間,當事人在湘潭縣易俗河鎮鳳凰西路湘潭縣易俗河鎮XX超市零售出版物,當事人按碼洋價格7折左右銷售2冊《全品作業本語文九年級上冊》出版物,總銷售價格為76元,有銷貨憑證。
依據新聞出版署《關于劉欣銷售非法出版物一案中如何計算經營額和獲利額的批復》做出的規定:(二)批進的出版物部分售出、部分未售出的,售出部分出版物的總碼洋加上未售出部分的經營額即經營數額,其中未售出部分出版物的進貨款額即其經營額;(三)批進的出版物全部未售出的,進貨款額即經營數額,無獲利數額;(四)計算未售出(庫存)出版物的經營額,銷售者未提供進貨憑證的,按未售出出版物總碼洋的60%至70%(或當地批發折扣)計算其經營數額。當事人陳述進貨價為總碼洋價格的65折,符合該批復銷售者未提供進貨憑證的經營額計算范圍。經計算:當事人未售出部分其經營數額為559.26元,售出部分出版物總碼洋為105.6元,按銷貨憑證銷售價格計算為76元,合計違法經營額為664.86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第二款“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違法所得計算為76元。當事人對出版物的進銷貨、數量、違法經營額、違法所得等予以確認。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
1.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2430321MA4MF87375《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湘潭縣易俗河鎮XX超市負責人楊X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和應當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和義務。
2.10月18日現場取證照片(4張)、文書編號為(潭)文綜檢(勘)字〔2023〕C-000729號的《現場檢查(勘驗)筆錄》一份、文書編號(潭)文綜抽字〔2023〕C-000001號《抽樣取證憑證》,證明本機關檢查當事人的現場主要情況和執法人員依法依規檢查取證的情況。
3.楊X《調查詢問筆錄》一份,收款微信截圖兩張,證實了當事人擅自從事出版物的發行業務的違法事實。
以上證據,執法人員已向當事人出示,并進行了質證。當事人予以認可。我局對本案的調查取證經過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審查,形成了完整證據鏈,可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
當事人未經批準,擅自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行為,違反了《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三條第一款“國家對出版物批發、零售依法實行許可制度。從事出版物批發、零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憑出版物經營許可證開展出版物批發、零售活動;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出版物批發、零售活動”。依據《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未經批準,擅自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處罰。”依據《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復制、進口單位,或者擅自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復制、進口、發行業務,假冒出版單位名稱或者偽造、假冒報紙、期刊名稱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定職權予以取締;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鑒于當事人實施違法行為違法經營額較小并及時改正,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3年版)》第145、151項從輕處罰裁量階次的適用情形“違法經營額不足5000元的并及時改正的。”處罰標準“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2023年10月20日,本機關依法向你(單位)送達了編號為(潭)文綜罰告字〔2023〕F-000004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一份,告知其擬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和證據、處罰理由和依據、擬作出行政處罰的內容及依法享受的權利等內容,因你(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聽證,視為放棄陳述、申辯、聽證的權力。
綜上,綜上所述,現決定對你(單位)未經批準,擅自從事出版物的發行業務依法予以取締,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
1.罰款人民幣貳仟元整(2000元);
2.沒收出版物23冊(含文書編號(潭)文綜抽字〔2023〕C-000001號《抽樣取證憑證》5冊);
3.沒收違法所得柒拾陸元(76元)。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中國建設銀行湘潭縣支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你(單位)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經催告后仍未履行義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本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地址:湘潭縣文化旅游廣電體育局
聯系人:譚鑫 (18030321005)
聯系電話:57803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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