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3〕F-000002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3-09-01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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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照(證件)名稱及編號(號碼):營業執照 91430XXXXXXXXXX38N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張某某
住所(住址等):湖南省湘潭市湘潭縣易俗河鎮京廣市場某街道
(違法事實和證據)2023年4月6日16時05分,湘潭縣文化旅游廣電體育局執法人員劉石磊(18030321008)郭卓(18030321009)對位于湘潭縣易俗河鎮京廣市場某街道湘潭縣易俗河巨X網吧進行執法檢查,該場所處于營業狀態,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件后由該場所法定代表人張某某陪同檢查。執法人員在檢查該場所上網人員情況時,發現該場所正在08號設備上網人員疑似使用他人有效身份證件登記上網,執法人員隨即查看了該場所上網登記系統,發現該上網設備中登記的身份信息為王某,身份證號碼為4303211994XXXXXXXX,于2023年4月6日9時46分上機,截止檢查時已累計上網消費41元;隨即執法人員向該名上網人員出示了執法證件,對該上網人員進行了現場詢問,經現場詢問得知,該名上網人員名叫何某,于1997年6月出生,為湘潭縣梅林橋鎮白云村排樓組人。該互聯網服務營業場所未按規定核對、登記上網消費者的有效身份證件,該行為違反了《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執法人員依法作出如下處理:1、對該場所下達了《調查詢問通知書》1份,要求該場所的法定代表人張某某于2023年4月7日9時到湘潭縣雪松中路849號湘潭縣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大隊(406室)接受進一步調查詢問;2、制作了《現場檢查(勘驗)筆錄》1份;3、對現場進行了拍照。本次執法檢查于2023年4月6日16時30分結束。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1、文書編號為(潭)文綜檢(勘)字〔2023〕C-000539號的《現場檢查(勘驗)筆錄》;2、文書《調查詢問筆錄》。
(處罰理由和依據)依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應當給予當事人行政處罰。
(處罰內容)綜上,決定給予當事人如下行政處罰:1.警告;2.罰款:叁仟元整(3000元)。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湘潭縣農業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你(單位)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或者湘潭市文化旅游廣電體育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經催告后仍未履行義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本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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