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2〕F-000010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2-11-01 11:00
當事人:湘潭縣易俗河鎮XX書店
證照(證件)名稱及編號(號碼):營業執照 92430XXXXXXXXXXX7P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韓XX
住所(住址等):湖南省湘潭市湘潭縣
你(單位)發行其他非法出版物一案,經調查:2022年06月07日10時50分,湘潭縣文化旅游廣電體育局執法人員譚鑫(湘03031700006)、張伯鈞(湘03031700002)在出示執法證件后,對當事人開設于湘潭縣易俗河鎮大鵬西路玉蘭花城4棟1單元1-202的湘潭縣易俗河鎮九號書店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店內二樓正在銷售的《飛鷗不下》《魔道祖師》《我行讓我來》《兩A相逢必有一O》四種圖書為非法出版物,當事人上述經營行為違反《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執法人員依法做出如下處理:1、現場拍照取證;2、將現場清點的35冊(其中《飛鷗不下》6套共12冊、《魔道祖師》4套共16冊、《我行讓我來》1套共4冊、《兩A相逢必有一O》1套共3冊)涉案圖書拍照取證,并將涉案圖書樣書13冊(其中《兩A相逢必有一O》1套共3冊、《我行讓我來》1套共4冊、《魔道祖師1套共4冊、《飛歐不下》1套共2冊)進行抽樣取證;3、開具《現場檢查筆錄》、《抽樣取證憑證》及物品清單等執法文書,同時要求當事人到縣文化旅游廣電體育局接受調查詢問,本次檢查湘潭縣易俗河鎮九號書店負責人韓麗春在現場,2022年6月7日11時30分檢查結束。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
證據一、當事人提供的《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321MA4QEER47P)、《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新出發潭縣字第42號)、韓麗春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實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和具備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能力;
證據二、文書編號為(潭)文綜檢(勘)字〔2022〕C-000353號的《現場檢查(勘驗)筆錄》1份、文書編號(潭)文綜抽字〔2022〕C-000001號《抽樣取證憑證》、現場照片打印件,證實當事人于2022年6月7日發行非法出版物《魔道祖師》《飛鷗不下》《我行讓我來》《兩A相逢必有一O》的現場情況和執法人員依法在現場獲取證據的過程;
證據三、文書編號湘新出鑒〔2022〕088號和湘新出鑒〔2022〕089號的2份《中共湖南省委宣傳部出版產品質量監督檢測中心鑒定書》及執法人員現場收集、當事人簽字確認的《魔道祖師》《飛鷗不下》《我行讓我來》《兩A相逢必有一O》樣書,證實當事人2022年 6月7日發行的《魔道祖師》等4種出版物與2022年 6月16日經湖南省委宣傳部出版產品質量監督檢測中心鑒定的《魔道祖師》《飛鷗不下》《我行讓我來》《兩A相逢必有一O》為同一非法出版物;
證據四、《調查詢問筆錄》1份,當事人提供的《魔道祖師》網上進貨憑證截圖和2022年九號書店銷售清單,證明當事人發行其他非法出版物的違法事實。無證據證實有違法經營額、取得違法所得。
以上證據執法人員均向當事人出示并進行了核對,當事人均予認可。經過本機關負責人和法制部門對上述證據從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方面審查,認為形成了完整證據鏈,所取證據合法、確鑿,可作為本案的定案證據。
當事人發行《魔道祖師》等4種(共計35冊)非法出版物的行為屬《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所稱“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發行各種非法出版物”的情形,應依據《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發行其他非法出版物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處罰”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對當事人查證無違法經營額屬于《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符合《湖南省新聞出版局(版權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一節《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第(一)項規定的較輕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另外當事人對《魔道祖師》的來源進行了說明和指認,可依據《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第四款減輕處罰。
2022年6月23日,本機關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編號為(潭)文綜罰告字〔2022〕F-000010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一份,告知其擬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和證據、處罰理由和依據、擬作出行政處罰的內容及依法享受的權利等內容,因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聽證,視為放棄陳述、申辯、聽證的權利。
綜上,決定給予當事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35冊非法出版物(其中《飛鷗不下》6套共12冊、《魔道祖師》4套共16冊、《我行讓我來》1套共4冊、《兩A相逢必有一O》1套共3冊);
2、罰款人民幣貳仟元整(2000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本機關向你(單位)下達(潭)文綜改字〔2022〕F-000010號《責令改正通知書》。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湘潭縣農業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你(單位)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經催告后仍未履行義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本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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