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2〕F-000005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2-06-15 09:44
當事人:湘潭縣易俗河鎮XX文體辦公用品經營部(經營者:唐XX)
證照(證件)名稱及編號(號碼):(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321MAXXXXXXXX)
負責人: 唐XX
住所(住址等):湘潭縣易俗河鎮XXXXXX
2022年2月8日15時40分,湘潭縣文化旅游廣電體育局執法人員譚鑫(湘03031700006)、張伯鈞(湘03031700002)在出示執法證件后,對正在營業的湘潭縣易俗河鎮XX文體辦公用品經營部檢查時,發現店內銷售區自選貨柜擺放有9本圖書,當事人未經批準,擅自從事出版物的發行業務,其行為違反了《出版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
1、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2430321MA4RLDY56U《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湘潭縣易俗河鎮XX文體辦公用品經營部經營者唐XX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和應當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和義務。
2、2月8日現場取證照片(2張)、文書編號為(潭)文綜檢(勘)字〔2022〕C-000045號的《現場檢查(勘驗)筆錄》一份、文書編號(潭)文綜保字〔2022〕C-000001號《證據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證明本機關檢查當事人的現場主要情況和執法人員依法依規檢查取證的情況。
3、唐XX《調查詢問筆錄》一份,證實了當事人的把自購書籍出售的違法事實,證實了本案當事人無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
依據《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和《湖南省新聞出版局(版權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一章第一節《出版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一條第(一)項較輕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應當給予當事人行政處罰。
2022年2月14日,本機關依法向你(單位)送達了編號為(潭)文綜罰告字〔2022〕F-000005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一份,告知其擬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和證據、處罰理由和依據、擬作出行政處罰的內容及依法享受的權利等內容,因你(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視為放棄陳述、申辯權。
綜上,決定對你(單位)擅自從事出版物的發行業務依法予以取締,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沒收9本出版物(詳見(潭)文綜保告字〔2022〕C-000001-2號《證據先行登記保存處理告知書》)。
你(單位)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經催告后仍未履行義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本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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