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國土空間規劃用途管制技術規定 (試行)》成果解讀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2-08-18 17:32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并監督實施的若干意見》,優化湘潭縣國土空間功能和布局,建設社區生活圈,提升服務水平,實現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和管理的法治化、標準化和規范化,促進高質量發展、高品質生活,按照《湖南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同意開展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試點的函》(湘自資函〔2021〕120號)《湘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湘潭縣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潭縣政辦發〔2022〕1號)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結合《湘潭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0-2035年)》《湘潭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年)》方案和湘潭縣實際,制定《湘潭縣國土空間規劃用途管制技術規定(試行)》(以下簡稱《技術規定》)。
一、制定的工作歷程
2020年12月,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縣自然資源局組織編制了《技術規定》,歷時1年半,經過多輪調研和論證修改,多次征集了縣人大常委會、縣政協、鄉鎮、相關部門、項目建設單位、市縣設計單位以及縣房地產協會、縣建筑協會、省市權威專家等方方面面的意見和建議,2021年7月,在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公開征求意見,2022年6月1日《技術規定》通過了縣自然資源管理委員會2022年第3次會議審查,2022年7月,再次在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公開征求意見。
二、制定的主要特點
本次技術規定修訂體現以下四大特點:
一是與時俱進,具有前瞻性。為促進新時期國土空間規劃實施,構建以空間規劃為基礎、以用途管制為主要手段的國土空間規劃用途管制技術規定,充分融合了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等新政策、新要求,促進湘潭縣高質量發展、高品質生活。
二是完善體系,實現全域管控。適用范圍從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擴展至全縣域城鄉統籌考慮制定的國土空間分級分類管控規定,劃分農業空間、生態空間、建設空間三大管制分區,劃定中心城區建設空間、鎮(鄉)建設空間、村莊建設空間三級管控體系,湘潭縣行政管轄區內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規劃編制、審批、實施、管理等均按本規定執行,基本實現全域全要素管控。
三是公眾參與,具有科學性。充分征求聽取了各方面意見和建議。通過模擬分析、意見征集、反復研究、專家論證等程序;各項控制要素深化、細化、圖表化,更有利于操作實施。
四是內容規范,具有普遍約束力。《技術規定》是縣人民政府批準的規范性文件,在一定時期內反復適應,縣自然資源局、相關縣直部門、設計機構、建設業主均需共同遵守,落實依法審批的要求。應當按照依法、統一、公開、公眾參與的原則,提高國土空間規劃用途管制技術質量。
三、制定的主要內容
《技術規定》成果構建了科學合理的框架體系,共分4大部分14章116條,主要技術內容包括:總則、農業空間管制規定、生態空間管制規定、建設空間管制規定、附則五大部分。
(一)劃定分區,分級管理,全域統籌
確定縣域國土空間規劃分區包括農業空間、生態空間、建設空間等三類規劃分區。1、農業空間管制規定部分為農業空間劃定、農業空間管制規定、農業空間保護與整治、農業空間調整,包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永久基本農田儲備區劃定、其他耕地劃定的原則及管制規定、農業空間允許調整的情形、土地整治與保護、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高標準農田建設、耕地占補平衡等內容。2、生態空間管制規定部分為生態空間劃定、生態空間管制規定、生態空間保護與修復、生態空間調整,包括生態保護紅線劃定、一般生態空間劃定的原則及管制規定、生態空間允許調整的情形、河流水系修復、礦區土地復墾、黑臭水體治理等內容。3、建設空間管制規定部分為中心城區建設空間管制規定、鎮(鄉)建設空間管制規定、村莊建設空間管制規定,包括建筑容量控制、建筑日照、建筑間距、建筑離界及退讓等建筑工程管理內容、綠地與景觀風貌管理、居住區規劃管理、道路交通設施、市政設施、豎向規劃、地下空間利用、歷史文化保護及風貌控制、綜合防災、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等內容,按照中心城區建設空間、鎮(鄉)建設空間、村莊建設空間三級分區特點制定相應的空間管制規定及內容。
(二)科學合理,因地制宜,分類管控
1、控制建設容量,提升居住環境。依據《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建筑密度與基準容積率控制表內容,結合湘潭縣實際,建筑容積率控制在3.0內,建筑高度重新分區,按照低層、多層住宅(1~9層)、高層Ⅰ類住宅(10~18層)、高層Ⅱ類住宅(19~26層)三類分區進行管控。同時嚴格控制建筑密度,對建筑間距和日照實行雙控,充分保障居住生活質量。
2、優化建筑控制,區分管控要求。新建建筑高度按照省市自然資源、應急、消防救援等部門要求,確定中心城區建設空間新建住宅原則上不超過 27 層、80 米;鎮(鄉)建設空間新建住宅以 6 層及以下為主,6 層及以下住宅建筑面積占比應不低于 70%。新建住宅原則上不超過 9 層、27 米;確需建設超過以上要求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應充分論證、集中布局,要與城鎮規模、空間尺度相適宜,與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確保消防應急、市政配套設施等建設到位,并應書面征求縣消防救援機構意見。
3、完善設施配套,增加公共空間。為提高城市公共服務設施配套要求,增加物業管理用房和社區管理用房應滿足使用要求,且不能布置在地下,其建筑層高不少于2.8米。社區綜合服務設施按照每百戶居民不少于30平方米且總面積不少于600平方米,并建有1處綜合性、多功能的社區服務站要求建設;規劃1000戶以上的新建住宅項目養老服務用房按照每百戶30平方米的比例配置,且養老服務用房建筑面積最低不少于350平方米,最高不超過500平方米,規劃1000戶以內的新建住宅項目養老服務用房,納入社區綜合服務用房統籌。因項目規模過小無法統籌的,由縣級民政部門進行區域統籌配置。
(三)鎮鄉覆蓋,差異管理,明確指標
為適應鎮鄉發展實際,實現縣中心城區與鎮鄉差異管理要求,制定符合鎮鄉發展管控要求,如停車位配建標準為花石鎮、楊嘉橋鎮、河口鎮、石潭鎮、中路鋪鎮、烏石鎮、射埠鎮、青山橋鎮應按中心城區停車位配建標準的70%計算,白石鎮、茶恩寺鎮、譚家山鎮、石鼓鎮、云湖橋鎮應按中心城區停車位配建標準的60%計算,分水鄉、排頭鄉、錦石鄉應按中心城區停車位配建標準的50%計算,原則上按項目建設要求應配盡配,同時報縣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核定。
(四)科學引導,實用管理,鄉村振興
1、落實村莊規劃要求。已批準村莊規劃覆蓋的區域,村莊建設區的準入應符合村莊規劃的要求。已批準村莊規劃未覆蓋的區域,各項村莊建設用地和各類配套設施用地應優先利用閑置地和荒廢地,盡量少占耕地,新增建設用地應符合規劃確定的人均村莊建設用地規模和范圍要求,優先保障農村宅基地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的建設需求,宅基地建設應依法落實“一戶一宅”要求,遵守地方宅基地建設標準;公共服務設施應嚴格按照國土空間規劃及村莊規劃明確的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標準和布局要求進行建設。
2、完善村莊風貌管控。村莊建設應充分考慮當地建筑文化特色和居民生活習慣,建筑高度控制為村民建房原則上層數不超過3層,建筑高度不超過12米;集中安置區原則不超過6層,建筑高度不超過18米。房屋退距要求為在公路沿線建房的,其房屋邊緣與公路兩側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外緣的間距為:國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縣道不少于10米,鄉道不少于5米。在高速公路沿線建房的,其房屋邊緣與高速公路隔離柵欄的間距不少于30米。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范圍、在機場周邊建房的,應當遵守鐵路安全保護和機場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3、助推鄉村振興發展。縣鄉級國土空間規劃應安排不少于10%的建設用地指標,用于鄉村產業用地和項目用地。建立規劃“留白”機制,村莊規劃應預留5%的建設用地機動指標。統籌安排商業、工業和倉儲等存量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規劃布局,合理確定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總量,明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指標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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