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自然資源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自然資執罰字〔2021〕7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1-09-26 13:46
湘潭蓮城湘蓮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張進,身份證號碼: 430321********4539):
經查,你公司于2017年11月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在湘潭縣排頭鄉回龍橋村建設廠房、綜合樓項目。廠房建筑占地面積1357.47平方米,層數1層,鋼結構;綜合樓建筑占地面積265.69平方米,層數3+1層,框架結構,建筑總面積918.57平方米,該2處建(構)筑物總建筑面積為2276.04平方米目前已建成,屬未批先建違法建設行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40條和《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第26條的規定,以上違法事實有如下證據證實:
證據1、詢問筆錄。
證據2、《關于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中未批先建行為移交查處的聯系函》。
證據3、照片資料。
證據4、《湘潭蓮城湘蓮股份有限公司測量平面圖》。
證據5、現場檢查(勘查)筆錄。
證據6、其他資料,《房屋產權證》、公司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我局已于2021年1月19日依法向你公司下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你公司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你公司在接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后未要求上述權利,視為放棄上述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64條和《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第47條之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對未批先建的廠房、綜合樓項目總建筑面積2276.04平方米處以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的行政罰款,共計處罰款:113802元(2276.04㎡×1000元/㎡×5%=113802元)。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44條、46條、51條的規定:你公司應當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上繳到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專戶(中國農業銀行湘潭縣支行)賬號:18221901040006597,否則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本決定書送達至你公司即發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或湘潭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湘潭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湘潭縣自然資源局
2021年1月27日
- 全部留言
- /
- 評論
- 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