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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縣自然資源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自然資執罰字〔2021〕8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1-09-26 13:36
余潤糧(身份證號碼:430302********4296):
經查:你在未取得采礦許可權證的情況下,于2021年1月14日,擅自在湘潭縣楊嘉橋鎮曠家新村銀慶組非法開采礦產資源(山砂)60噸并準備銷售,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條的規定,屬于無證開采礦產資源行為。上述違法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當事人余潤糧詢問筆錄;
2、當事人余潤糧身份信息;
3、《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及送達回證;
4、非法開采現場照片。
我局已于2021年2月8日依法向你下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你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你在接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后未要求上述權利,視為放棄上述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和《湖南省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我局擬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對你非法開采山砂的行為處罰人民幣陸仟元(6000元)。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你應當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十五日內將罰款上繳到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專戶(中國農業銀行湘潭縣支行,賬號:18221901040006597;中國建設銀行易俗河支行,賬號:43001531063052500998),否則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本決定送達至你,即發生法律效力。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或湘潭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湘潭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湘潭縣自然資源局
202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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