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自然資源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潭縣自資罰決〔2026〕1— 1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6-01-19 15:07
大唐華銀湘潭新能源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321MA4TCEYK43
住所:湘潭縣譚家山鎮石垅村
法定代表人:向勇林
身份證號碼:430626********8115
我局于2025年12月12日,對你公司未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湘潭縣茶恩寺鎮雙花村、雙鳳村、柏棠村建設湘潭縣花石鎮分散式風電場、湘潭縣白石鎮分散式風電場升壓站生活樓、生產樓、消防水泵房一事立案調查。經查,大唐華銀湘潭新能源有限公司和湘潭能創風力發電有限公司共同出資于2021年6月在湘潭縣茶恩寺鎮雙花村、雙鳳村、柏棠村建設湘潭縣花石鎮分散式風電場、湘潭縣白石鎮分散式風電場升壓站生活樓、生產樓、消防水泵房,2021年10月竣工。總建筑占地面積1328.42㎡,建筑總面積2751.06㎡。其中,生活樓建筑占地面積485.61㎡,建筑層數3層,建筑面積1452.99㎡;生產樓建筑占地面積767.03m2,建筑層數2層,建筑面積1222.29㎡;消防水泵房建筑占地面積75.78㎡,建筑層數1層,建筑面積75.78㎡。該項目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章第四十條第一款和《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第三章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該項目雖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但項目符合相關技術要求,屬于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情形。
以上違法事實有如下證據證實:
證據一:大唐華銀湘潭新能源有限公司營業執照、授權委托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
證據二:湘潭能創風力發電有限公司營業執照、授權委托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
證據三:大唐華銀湘潭新能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及詢問筆錄各1份;
證據四:湘潭能創風力發電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及詢問筆錄各1份;
證據五:自然資源督察股查違法建設行為抄告函1份;
證據六:建設項目技術管理股《湘潭縣花石鎮分散式風電場、湘潭縣白石鎮分散式風電場項目規劃竣工驗收意見》1份;
證據七:《建設項目監督實測成果報告書》1份;
證據八:生活樓、生產樓、消防水泵房照片資料各2張;
證據九:不動產權證復印件1份;
證據十:湖南志成房地產土地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產咨詢報告》1份;
證據十一:《湘潭縣花石鎮、白石鎮分散式風電場升壓站—生活樓、生產樓、消防水泵房房屋結構安全性鑒定》1份。
我局已于2025年12月26日依法向你公司下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你公司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你公司在接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后未要求上述權利,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于2025年12月12日向大唐華銀湘潭新能源有限公司和湘潭能創風力發電有限公司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兩公司于2025年12月16日向我局建設項目技術管理股申請進行現場踏勘并出具《湘潭縣花石鎮分散式風電場、湘潭縣白石鎮分散式風電場項目規劃竣工驗收意見》,經我局建設項目技術管理股現場踏勘比對監督測量平面圖后,認定湘潭縣花石鎮分散式風電場、湘潭縣白石鎮分散式風電場項目符合相關技術要求。參照《湖南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的通知》(湘自資規〔2022〕1號)第四部分第一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處工程造價百分之五的罰款;參考由湖南志成房地產土地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產咨詢報告》,我局決定對你兩公司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升壓站生活樓、生產樓、消防水泵房的行為作如下行政處罰:
對你兩公司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行為,處工程造價百分之五的罰款,處罰款人民幣:170010元(3400200元×5%=170010元。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的規定:你公司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15日內將罰款上繳到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專戶:(附湖南非稅收入繳款通知單,票據號碼:0015907050),否則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本決定送達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6個月內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湘潭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湘潭縣自然資源局
2026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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