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自然資源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潭縣自資罰決〔2025〕10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5-12-18 09:13
馬志光(身份證號430321********8517)
馬慕容(身份證號430321********8528)
住所:湘潭縣中路鋪鎮田垅村五方村民組248號
馬志光、馬慕容于2022年7月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2022年10月起,在湘潭縣中路鋪鎮東街建設建筑層數7層、建筑高度23.96米、建筑總面積1521.13㎡、框架結構的商住樓,2023年4月初竣工。我局在竣工驗收中發現該商住樓未按照《中路鋪鎮中心商城旁民房設計總平面圖》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要求進行建設。于2025年10月15日立案調查,經查該商住樓第1層(商業層)超批準建筑面積6.52m2,2-6層沒有超出審批建筑面積,超建第7層232.65㎡,共計違法建筑面積239.17㎡,超批準建筑總高度1.66米。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章第四十三條第一款和《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第三章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屬未按照規劃審批要求進行建設的違法行為。
以上違法事實有如下證據證實:
證據一:當事人詢問筆錄、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
證據二:《建設項目監督實測成果報告書》1份;
證據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復印件1份;
證據四:自然資源督察股查處聯系函一份;
證據五:照片資料2張;
證據六:建設項目技術管理股出具的《湘潭縣中路鋪鎮馬志光、馬慕容商住樓規劃竣工驗收意見》1份;
證據七:《中路鋪鎮中心商城旁民房設計總平面圖》復印件1份;
證據八:湘潭市規劃信息技術研究中心出具《中路鋪鎮商住樓項目規劃實施評估報告》1份;
證據九:湘潭縣自然資源局2025年第二十五次局長辦公會《關于馬志光、馬慕容名下住宅樓超容積率申請補繳出讓金事項》記錄1份;
證據十:《湘潭縣人民政府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批后監管審批單》(2025政地出監字第008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簽出讓合同)、中央非稅收入統一票據(4303017188)各1份;
證據十一:其他相關資料。
我局已于2025年11月20日依法向你二人下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你二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你二人在接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后未要求上述權利,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于2025年10月17日向你二人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你二人于7日內改正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建設商住樓的違法行為,你二人未能在規定期限內予以改正,參照《湖南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的通知》(湘自資規〔2022〕1號)第四部分第一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處工程造價百分之十的罰款,參考湖南志成房地產土地資產評估出具的《房地產咨詢報告》,我局決定對你二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對你二人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審批要求超建239.17㎡建筑物的行為處工程造價百分之十的罰款,處罰款人民幣:28550.1元(6.52㎡×1255元/㎡+232.65㎡×1192元/㎡)×10%=28550.1元。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的規定:你二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15日內將罰款上繳到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專戶:(附湖南非稅收入繳款通知單,票據號碼:0093676168),否則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本決定送達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
你二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6個月內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湘潭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湘潭縣自然資源局
202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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