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自然資源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潭縣自資罰決〔2025〕9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5-12-18 09:11
湖南湘匯建材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85538E
住所:湘潭縣河口鎮先進村馬頸組
法定代表人:龍萬林
身份證號碼:430302********0556
我局于2025年4月18日,對你公司未取得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在河口鎮先豐橋村占用集體土地建設建設廠房、辦公樓、水泥路面及水泥坪一事立案調查。經查,你公司在未取得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的情況于2010年下半年起,在河口鎮先豐橋村占用集體土地24804㎡(水田9882m2、林地11967㎡、坑塘水面1443m2、旱土821㎡、占農村道路691㎡)建設廠房、辦公樓、水泥路面及水泥坪,于2011年上半年完成主體建設。該宗用地符合《湘潭縣河口鎮國土空間規劃分區圖(2021-2035)局部》。因你公司違法行為發生在2010年下半年至2011年上半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改)第二條第三款、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屬于非法占地違法行為。
以上違法事實有如下證據證實:
1、湖南湘匯建材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
2、法定代表人龍萬林身份證復印件1份;
3、授權委托書、代理人付真調查筆錄及身份證復印件1份;
4、村支書張國泉詢問筆錄及身份證復印件1份;
5、《土地勘查技術結論》1份;
6、現場照片2張;
7、歷史影像1份;
8、《采礦許可證》復印件2份;
9、市工信、市自規、市生態環境、市住建、市水利、市林業、市應急管理、市發改、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等9個市直部門出具的《關于回復<關于請求保留屬于國家鼓勵類燒制磚廠的報告>的意見函》各1份;
10、湘潭市人民政府《尚進建材等4家燒結磚廠是否予以保留專題辦公會會議紀要》1份;
11、其他相關文件。
我局已于2025年7月28日依法向你公司下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你公司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你公司在接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后未要求上述權利,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改)第七十六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999年1月1日施行)第四十二條,參照《湖南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印發<規范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的通知》(湘國土資罰〔2013〕54號)第一部分第一條第二款第二項第三目的規定,因你公司2011年10月取得《采礦許可證》,其主體建筑物于2011年上半年建成,屬歷史遺留問題,且主動要求補辦相關用地手續消除影響,參照《湖南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印發<規范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的通知》(湘國土資罰〔2013〕54號)第八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從輕處罰,對占用水田、旱土部分按20元/㎡,林地、坑塘水面、農村道路部分按15元/㎡進行處罰。我局責令你公司將非法占用的24804m2集體土地15日內退還給河口鎮先豐橋村民委員會,并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你公司非法占用河口鎮先豐橋村24804㎡集體土地上的建(構)筑物及設施(辦公樓占地面積773㎡,廠房占地面積16180㎡,廠區內水泥路面和水泥地坪占地面積7851㎡);
2、并處罰款人民幣425575元(占用水田、旱土部分按20元/㎡,林地、坑塘水面、農村道路部分按15元/㎡)。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的規定:你公司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15日內將罰款上繳到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專戶:(附湖南非稅收入繳款通知單,票據號碼:0069684975),否則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本決定送達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6個月內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湘潭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湘潭縣自然資源局
2025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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