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自然資源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潭縣自資罰決〔2025〕5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5-12-18 09:08
姓名:彭哲
身份證號碼:430321********6454
家庭住址:湘潭縣楊嘉橋鎮鋪子嶺村姚泉組
我局于2025年2月17日,對你未取得《采礦許可證》在湘潭縣楊嘉橋鎮華東村楠竹組開采礦產資源(山砂)一事立案調查。經查,你未取得《采礦許可證》于2025年2月11日、2025年2月13日,在湘潭縣楊嘉橋鎮華東村楠竹組開采礦產資源(山砂)709.37噸,并以18元每噸銷售至湘潭利發環保建材有限公司,共計獲利12768.66元。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條的規定,屬非法開采礦產資源違法行為。
上述違法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當事人彭哲詢問筆錄及身份信息;
2、挖機司機張彬詢問筆錄及身份信息;
3、山嶺權利人趙文彬詢問筆錄及身份信息;
4、運輸車輛負責人詢問筆錄及身份信息;
5、湘潭利發環保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過磅單;
6、當事人提供的結算單;
7、現場勘查筆錄;
8、現場照片
我局已于2025年3月13日依法向你下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你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你在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后的規定期限內未要求上述權利,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參照《湖南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的通知》(湘自資規〔2022〕1 號)第二部分第一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作如下行政處罰:
一、沒你違法所得12768.66元(709.37噸×18元=12768.66元)。
二、并處違法所得25%的罰款3192.165元。
兩項共計人民幣15960.8元。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的規定:你應當在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將違法所得和罰款兩項共計人民幣15960.8元上繳到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專戶(附湖南非稅收入繳款通知單,票據號碼:000334394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本決定送達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6個月內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湘潭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湘潭縣自然資源局
2025年3月21日
- 全部留言
- /
- 評論
- 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