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自然資源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潭縣自資罰決〔2025〕3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5-01-17 10:40
被處罰人:湘潭金峰生態農業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粟桂奇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321682812****
地址:湘潭縣楊嘉橋鎮金筆村左家組
我局于2024年10月21日,對你公司未經批準擅自占用楊嘉橋鎮金筆村石灣組集體土地建設生產生活用房和停車坪一事立案調查。經查,你公司在未取得用地手續的情況下于2009年12月,非法占用楊嘉橋鎮金筆村石灣組集體土地9648㎡(林地面積4364㎡,水田面積 3218 ㎡,坑塘水面面積1066 ㎡,村莊用地面積883㎡,水工建筑物用地面積117㎡)動工建設生產生活用房和停車坪,2010年12月竣工并投入使用。該宗用地符合《楊嘉橋鎮金筆村村莊規劃(2021-2035)》。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屬于非法占地違法行為。上述違法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公司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2、法定代表人詢問筆錄;
3、金筆村總支副書記、金筆村石灣組村民詢問筆錄;
4、湘潭縣楊嘉橋鎮金橋村農村農戶林地流轉合同;
5、湖南省國土空間調查監測所出具的《土地勘測技術結論》;
6、楊嘉橋鎮金筆村村莊規劃(2021-2035);
7、歷史影像圖截圖;
8、現場照片;
9、其他資料。
我局已于2024年12月26日依法向你公司下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你公司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你公司在接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后未要求上述權利,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鑒于你公司生產生活用房和停車坪于2010年12月已完成建設并投入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14年7月24日第二次修訂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參照《湖南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印發<規范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的通知》(湘國土資發〔2013〕54號)第一部分第一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規定。由于你公司2023年12月因另一宗非法占用土地違法行為受到我局行政處罰(潭縣自資罰決〔2023〕14號),根據《湖南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的通知》(湘自資規〔2022〕1 號)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從重處罰。我局現責令你公司接到本決定書15日內將非法占用的9648㎡土地退還給楊嘉橋鎮金筆村民委員會,并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你公司非法占用楊嘉橋鎮金筆村石灣組9648㎡集體土地上的建(構)筑物及設施;
2、并處罰款人民幣241200元(林地、占水工建筑物用地、占村莊用地、坑塘水面按25元/㎡,水田面積 25元/㎡)。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的規定:你公司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15日內將罰款上繳到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專戶(附湖南非稅收入繳款通知單,票據號碼:0003342330),否則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本決定送達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6個月內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湘潭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湘潭縣自然資源局
202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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