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自然資源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潭縣自資罰決〔2025〕2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5-01-17 10:37
被處罰人:湖南湘水緣長生陵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佳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000770084****
地址:長沙市天心區芙蓉中路
我局于2024年10月18日,對你公司未經批準擅自占用楊嘉橋鎮金筆村集體土地建設五福區、華軒區陵園項目一事立案調查。經查,你公司在未經批準的情況下超用地紅線建設五福區陵園和華軒區陵園項目。其中五福區陵園項目于2017年3月起超用地紅線2507㎡(林地1146㎡,建設用地1245㎡,草地116㎡)動工進行建設,并于2020年6月建成;華軒區陵園項目于2021年6月超用地紅線768㎡(旱地395㎡,坑塘水面226㎡,農村宅基地147㎡)動工建設,并于2023年12月建成。超出用地紅線部分符合《楊嘉橋鎮金筆村村莊規劃(2021-2035)》。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屬超用地紅線非法占地違法行為。
上述違法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授權委托書;
2、公司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3、受委托代理人詢問筆錄及身份證復印件;
4、金筆村民委員會相關負責人及村民筆錄;
5、湖南省國土空間調查監測所出具的《土地勘測技術結論》;
6、楊嘉橋鎮金筆村村莊規劃(2021-2035)局部;
7、國有土地使用證;
8、歷史影像圖截圖;
9、現場照片;
10、其他資料。
我局已于2024年12月26日依法向你公司下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你公司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你公司在接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后未要求上述權利,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鑒于你公司五福區陵園項目是2020年6月完成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14年7月24日第二次修訂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參照《湖南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的通知》湘自然資規〔2019〕5號第一部分第一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規定進行處罰;華軒區陵園項目于2023年12月建設完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和《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參照《湖南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的通知》湘自資規〔2022〕1 號第一部分第一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進行處罰。由于你公司2019年10月24日因另一宗非法占用土地違法行為,受到我局行政處罰(潭縣自資罰決〔2019〕39號)、2021年9月9日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殯儀館,受到我局行政處罰(潭縣自資執罰字〔2021〕29號),根據《湖南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的通知》(湘自資規〔2022〕1 號)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從重處罰。我局現責令你公司接到本決定書15日內將非法占用的3275㎡土地退還給楊嘉橋鎮金筆村民委員會,并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你公司非法占用楊嘉橋鎮金筆村3275㎡集體土地上的建(構)筑物及設施;
2、并處你公司五福區罰款人民幣75210元(林地1146㎡,建設用地1245㎡,草地116㎡按30元/㎡);華軒區罰款人民幣309400元(耕地395㎡按500元/㎡、其他地類373㎡按300元/㎡),合計罰款人民幣:384610元。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的規定:你公司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15日內將罰款上繳到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專戶(附湖南非稅收入繳款通知單,票據號碼:0003342331),否則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本決定送達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6個月內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湘潭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湘潭縣自然資源局
202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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