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自然資源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潭縣自然資執罰字〔2024〕6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5-01-17 10:25
符冬良(身份證號:430321********3512)
周美平(身份證號:430321********3514):
我局于2024年6月5日對你二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商居樓一案立案調查。經查,2022年5月,你二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湘潭縣青山橋鎮三富村一心組8630.3㎡國有土地上建設6313.28㎡商居樓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屬未批先建違法建設行為。
以上違法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符冬良身份證復印件;
2.符冬良詢問筆錄;
3.湘潭縣自然資源測繪隊出具的《宗地圖》和《房屋分層平面圖》;
4.湖南錦湘房地產土地資產價格評估事務所出具的《價格評估意見書》;
5.照片資料;
6.其他相關資料。
我局已于2024年6月18日對你二人下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你二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你二人在接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后未要求上述權利,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參照《湖南省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四部分第一點的規定和湖南錦湘房地產土地資產價格評估事務所出具的《價格評估意見書》,對6313.28㎡的建筑物,評估價格為5307958.60元,我局決定對你二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對你二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商居樓項目的6313.28㎡建筑物處工程造價百分之五的行政罰款:人民幣265397.93元(5307958.60元×5%=265397.93元)。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的規定:你二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上繳到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附催款單),否則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本決定書送達至你二人,即發生法律效力。
你二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6個月內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湘潭縣自然資源局
202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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