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自然資源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潭縣自資罰決〔2024〕2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4-06-05 10:27
編號:潭縣自資罰決〔2024〕2號
被處罰人:王顯庚
身份證號:430321********8557
地址:湘潭縣茶恩寺鎮花橋村橋灣組:
我局于2023年12月12日對你未經批準擅自開采礦產資源(片石)一案立案調查。經查,你于2023年12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12日期間以修路的名義在茶恩寺鎮東三村波濤組范圍內開采片石87車(農用車),每車6噸,共計開采522噸,并以25元每噸的價格銷售至東三村關王廟附近的高標準農田項目。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條的規定,屬于非法開采違法行為。上述違法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當事人王顯庚詢問筆錄及身份信息;
2、茶恩寺鎮東三村總支書記黃松彬詢問筆錄;
3、高標準農田項目施工方左宗強詢問筆錄;
4、手工記賬憑證(當事人提供);
5、支村兩委會議記錄及開采情況說明(黃松彬提供);
6、《關于湘潭縣茶恩寺鎮東三村波濤組非法開采案所涉及非法開采板巖單價(片石原礦石)的價格認定結論書》(潭縣價認定(2024)1號)(湘潭縣價格認證和監測中心出具)。
我局已于2024年3月14日依法向你下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你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你在接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后未要求上述權利,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參照《湖南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的通知》(湘自資規〔2022〕1號),決定對你作如下行政處罰:
對你非法開采并銷售的522噸片石,按25元每噸沒收違法所得13050元,并處違法所得25%的罰款3262元,兩項共計人民幣 16312元;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的規定:你應當在15日內將罰款上繳到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否則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本決定送達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6個月內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湘潭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湘潭縣自然資源局
202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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