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自然資源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編號:潭縣自資罰決〔2023〕6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3-08-03 10:20
張春林(身份證號:430321********6493):
2023年3月14日你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在湘潭縣河口鎮中灣村上竹組開采山砂75噸并銷售。開采方式為露天開采,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條的規定,屬于非法開采礦產資源違法行為。
以上違法事實有如下證據證實:
證據一:當事人張春林詢問筆錄及身份信息
證據二:挖機師傅張潤運的詢問筆錄
證據三:中灣村村書記及上竹組組長詢問筆錄
證據四:現場照片資料。
證據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及法律文書送達回證
我局已于2023年4月23日依法向你下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你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你在接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后未要求上述權利,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參照《湖南省自然資源廳規范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第二部分第一條第一點第三款的相關規定,我局決定對你作如下行政處罰:
沒收你非法開采礦產資源違法所得1950元(75噸×26元/噸=1950元),并處25%的罰款487.5元,兩項合計2437.5元。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六十七條、七十二條的規定:你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上繳到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專戶(中國農業銀行湘潭縣支行)賬號:18221901040006597,否則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本決定書送達至你即發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你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湘潭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湘潭縣自然資源局
2023年5月4日
- 全部留言
- /
- 評論
- 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