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綜行處字〔2021〕110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1-08-30 11:40
當事人:湘潭縣花石鎮王孝金中醫內科診所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321MA*******1
住所(住址):湘潭縣**鎮**路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王**
身份證件號碼:43032119*********2
2021年6月9日,本局執法人員收到《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案件線索移交函》,發現湘潭縣花石鎮王**中醫內科診所涉嫌未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
2021年6月9日,本局執法人員再次對湘潭縣花石鎮王**中醫內科診所進行檢查,發現有四種藥品無法提供合法進貨票據。當日,本局下達《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綜強決字〔2021〕17-14號),依法對上述涉案藥品進行扣押。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相關規定,本局于2021年6月9日立案調查,并于2021年7月13日調查終結。
經查:2021年6月9日,本局執法人員到湘潭縣花石鎮王**中醫內科診所進行檢查,發現有以下四種藥品無法提供合法進貨票據:一、鹿角片,規格:散裝稱重;數量:250g;二、松柏®速效救心丸,規格:60丸*3瓶/盒;生產廠家:天津中新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第六中藥廠;數量:5盒;批準文號:國藥準字Z12020025;產品批號分別為:610050、610269、610288、610291、610297;三、版納®龍血竭,規格:每聽裝250克;生產商:西雙版納版納藥業有限責任公司;藥品生產許可證號:滇20162806;產品批號:190109;數量1聽;四、丹參,規格:散裝稱重;數量:5640克。
另查明:當事人于2020年5月份,不記得從何處購進了以下藥品,之后用于前來看病的病人,具體情況如下:一、鹿角片300g,未使用,庫存250g,購進價格200元/kg,銷售價格250元/kg;二、松柏®速效救心丸10盒,使用了5盒,庫存5盒,購進價格27元/盒、銷售價格30元/盒;三、版納®龍血竭1聽,未使用,庫存1聽,購進價格75元/聽,銷售價格100元/聽;四、丹參6000g,使用了360g,庫存5640g,購進價格18元/kg,銷售價格30元/kg。
2021年6月9日,本局執法人員依法向當事人下達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綜限提材通字〔2021〕17-14號),要求當事人于三日內向本局提供購進上述藥品的合法進貨票據,供貨商的相關資質、使用記錄等材料,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材料。
以上藥品共計貨值金額655元,共計違法所得19.32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本局對當事人現場檢查所作的《現場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未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的事實;
3、本局對當事人經營場所檢查時,拍攝現場照片8張,證明當事人購進了涉案藥品的事實;
4、本局對王**進行詢問所作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未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的事實;
5、本局對當事人下達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綜限提材通字〔2021〕17-14號)和相應的《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本局要求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供相關材料且當事人收到該通知的事實;
6、本局對當事人下達的《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綜強決字〔2021〕17-14號)和相應的《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本局依法對當事人的涉案藥品進行扣押和的事實;
7、當事人王**向本局提供的《整改報告》及相應的照片10張,證明當事人積極改正違法行為的事實。
以上證據,依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均已由當事人發表意見,未提出異議,全部查證屬實。以上證據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局均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1年7月28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湘潭縣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潭縣市綜聽告字〔2021〕92號),已向當事人告知擬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和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申請舉行聽證。
本局認為,當事人未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條“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應當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之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或者醫療機構未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購進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購進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罰款,吊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貨值金額不足五萬元的,按五萬元計算。”所指的“醫療機構未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的”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在本案中,當事人未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的行為,考慮到當事人屬于初次違法且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主動改正違法行為并提交《整改報告》,未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后果。參照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三、(七)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之規定,可以對當事人予以減輕處罰。
綜上,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條“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應當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或者醫療機構未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購進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購進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罰款,吊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貨值金額不足五萬元的,按五萬元計算。”之規定,本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上述鹿角片250克、速效救心丸5盒、龍血竭1聽、丹參5640克;
2.沒收違法所得19.32元;
3.處罰款20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罰款繳至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局
2021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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