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綜行處字〔2021〕111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1-08-30 11:12
當事人:湘潭縣石潭鎮佰譽名煙名茶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321MA*******8
經營場所:湘潭縣**鎮**村**組
經營者:陳**
身份證號碼:43040219*********0
聯系電話:1890742****
聯系地址:湖南省湘潭縣**鎮**村**組
2021年6月18日,本局執法人員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當事人經營無中文標簽的食品違法行為。當日報經局領導同意立案調查,并對當事人經營場所內標簽不符合規定食品依法予以扣押,該案已調查終結。
經查:2021年6月18日,本局執法人員在當事人經營場所發現其貨架擺放有28瓶玻璃瓶裝進口酒,瓶身未見中文標簽,分別為(1)、愛樂威珍愛520甜白葡萄酒,數量4瓶;(2)、內普拉珍愛333赤霞珠紅葡萄酒,數量3瓶;(3)、愛樂威黑標干紅葡萄酒,數量1瓶;(4)、愛樂威紅標干紅葡萄酒,數量1瓶;(5)愛樂威超波干紅葡萄酒,數量6瓶;(6)、愛樂威領航者干紅葡萄酒,數量2瓶;(7)、愛樂威戰狼干紅葡萄酒,數量6瓶;(8)、愛樂威牛魔王干紅葡萄酒,數量4瓶;(9)、愛樂威金考拉干紅葡萄酒數量1瓶。本局依法對上述食品實施扣押行政強制措施。
另查明:當事人于2020年5月從位于東莞市南城街道袁屋邊社區宏二路宏成五金裝飾城B區14棟101號的東莞市愛樂威酒業有限公司以38元/瓶的價格購進原產地為法國、由愛樂威酒業供應鏈(廣東)有限公司代理的規格為750ml/瓶的愛樂威紅標干紅葡萄酒6瓶;以48元/瓶的價格購進原產地為澳大利亞、由愛樂威酒業供應鏈(廣東)有限公司代理的規格為750ml的愛樂威金考拉干紅葡萄酒6瓶;78元/瓶的價格購進愛樂威戰狼干紅葡萄酒6瓶;138元/瓶的價格購進愛樂威牛魔王干紅葡萄酒6瓶;198元/瓶的價格購進愛樂威老船長干紅葡萄酒6瓶;68元/瓶的價格購進愛樂威珍愛系列520甜白葡萄酒6瓶。供應商另贈送了4瓶內普拉333系列干紅葡萄酒、2瓶愛樂威黑標干紅葡萄酒、6瓶愛樂威超波干紅葡萄酒。至案發當事人除家人飲用剩余28瓶外,未銷售上述酒類。上述進口預包裝食品共計貨款1774元。
2021年6月22日,本局向當事人下達了《湘潭縣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綜限通字〔2021〕16-9號),要求當事人自收到該通知書三日內向本局提供其購進上述食品的全部進貨憑證、檢驗合格證明及報關手續、供應商的資質、銷售上述食品的全部銷售憑證及納稅憑證,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僅提供上述食品的進貨票據、檢驗合格證明及報關手續、供應商的資質,未能提供銷售上述食品的銷售憑證,致使當事人經營上述食品的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提供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 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當事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及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受委托人的基本情況。
3、本局對當事人現場檢查時所作的《現場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經營現場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食品的事實。
4、本局對當事人經營現場檢查時,拍攝現場照片17張,證明當事人經營現場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食品的事實。
5、本局對當事人進行詢問所作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食品的事實。
6、本局對當事人下達的《湘潭縣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綜強字〔2021〕16-22號)、《財務清單》和相應的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本局對當事人經營的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依法予以扣押的事實。
7、本局對當事人下達的《湘潭縣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綜限通字〔2021〕16-09號)和《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本局要求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供相關證據材料的事實。
8、當事人提供的其供貨商東莞市愛樂威酒業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其供貨方的基本情況。
9、當事人提供的其購進上述食品的進貨憑證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購進上述食品的價格及數量。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的規定,2021年6月29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異議并予以確認,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要求,作為定案依據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1年8月2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湘潭縣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潭縣市綜聽告字〔2021〕99號),已向當事人告知擬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和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舉行聽證。
綜上所述:當事人經營無中文標簽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并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之規定,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的“經營標簽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在本案中,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本局調查,對無中文標簽的瓶裝進口葡萄酒能夠提供合法來源,及時糾正,并未造成危害后果。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第十四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之規定,可以對當事人予以從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之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被依法扣押的愛樂威珍愛520甜白葡萄酒4瓶;內普拉珍愛333赤霞珠紅葡萄酒3瓶;愛樂威黑標干紅葡萄酒1瓶;愛樂威紅標干紅葡萄酒1瓶;愛樂威超波干紅葡萄酒6瓶;愛樂威領航者干紅葡萄酒2瓶;愛樂威戰狼干紅葡萄酒6瓶;愛樂威牛魔王干紅葡萄酒4瓶;愛樂威金考拉干紅葡萄酒1瓶;
2、處罰款5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局
2021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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