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綜行處字〔2021〕109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1-08-30 11:10
當事人:湘潭縣錦石鄉新建超市;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430321600*****3;
住所:湘潭縣**鄉**村;
經營者:黃**;
公民身份號碼:43042519*********9;
聯系方式:1587329****
聯系地址:湘潭縣**鄉**村
2021年6月17日,本局執法人員在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中,發現當事人在其經營場所內擺放有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當事人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當日執法人員報經局領導批準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并對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予以扣押。當場對當事人下達了潭縣市綜強措字〔2021〕15-154號《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2021年7月14日本案調查終結。
經查:2021年6月17日,本局執法人員在當事人經營場所檢查發現有下列食品已經超過保質期:1、“戀夏旋夕”雪絨花蛋糕,生產日期:2020/10/17 保質期:6個月,數量:0.4kg,銷售價格為24元/kg。2、由佛山市海天調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出品的“海天 紅燒醬油”,生產日期:2019.10.14 保質期:18個月,數量:12瓶,銷售價格為8元/瓶。上述食品至案發日均已超過保質期,上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貨值總計129.6元,本局執法人員在現場檢查時未發現當事人有進、銷貨臺賬或記錄。
本局于2021年6月17日向當事人下達潭縣市綜限提材通〔2021〕15-617號《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要求當事人提供上述涉案食品的銷售記錄等相關材料,因當事人在規定限期內未能提供,致使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2021年6月24日,當事人在經營場所張貼了召回公告,對已售出的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進行了召回。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所作的《現場筆錄》一份,和經營場所照片八張,證明當事人處超過保質期食品的銷售位置、標簽內容的事實;
3.對當事人進行詢問制作的《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處超過保質期食品的進貨、銷售價格的相關事實;
4.執法人員向當事人下達的《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財務清單各一份,證明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的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依法予以扣押的事實;
5.執法人員向當事人下達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綜限提材通〔2021〕15-617號)1份,證明本局要求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相關材料的事實;
6.當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打印件一份,召回公示張貼地點打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采取措施,積極減輕危害后果的事實;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之規定,2021年6月24日,本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異議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并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局作為定案依據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1年8月3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潭縣市監聽告字〔2021〕100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已向當事人告知擬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和依法享有的權利。在規定的期限內當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申請舉行聽證。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所指的“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對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
在本案調查過程中發現,當事人當事人能及時認識錯誤,積極協助本局調查,如實陳述事實,采取召回措施,努力消除減輕社會危害后果。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試行)》第十四章第九條第(二)款:“當事人積極停止生產、經營,實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減輕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風險,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給予減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違法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已扣押的“戀夏旋夕”雪絨花蛋糕 0.4kg、“海天 紅燒醬油”12瓶;
2、處罰款10000元;
當事人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罰款繳至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七十二條第(一)項、第(四)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不予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局
2021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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