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綜行處字〔2021〕107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1-08-30 10:55
當事人:陳國強
住所:湖南省湘潭縣姜畬鎮**村**村民組
身份證號碼:43032119*********1
聯系電話:1507320****
2021年5月26日,本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湘潭縣楊嘉橋鎮**村農資站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從事檳榔生產,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生產場所的生產原料和生產工具予以扣押,直接下達《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綜強措〔2021〕1-7號)。并于當日報請分管局領導進行立案調查,案件于2021年7月15日調查終結。
經查:當事人于2020年12月12日租用圣**位于湘潭縣楊嘉橋鎮**村農資站的地下房屋一層作為加工場地, 受朋友小魯委托,在未依法取得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從事檳榔半成品的來料加工。雙方口頭約定委托加工費用為切籽2元/kg,去核3元/kg,其中,當事人給付加工工人的費用切籽1.0元/kg,去核2.4元/kg。經查實,當事人共計加工檳榔半成品900kg, 加工費共計4500元,已結算4000元。2021年5月26日,本局向當事人下達《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綜限提字1-9號),要求當事人向本局提供《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委托加工協議、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的結算賬單、財務賬目等相關證據材料,在規定的期限內當事人未向本局提供,無法計算當事人該項委托加工服務中所使用商品的購進價款。因此,當事人委托加工違法所得為4000元。案發后,當事人立即停止生產,并將用于生產加工的場地清空。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本局執法人員在當事人生產現場檢查時制作的《現場筆錄》一份、拍攝的照片4張,證明當事人無證生產加工檳榔的事實;
3.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詢問時制作的《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開展生產加工活動的事實;
4.本局對當事人的工人詢問時制作的《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開展生產加工活動的事實;
5.當事人提供《出庫單》、《租房協議》《通話記錄》一張,證明當事人未取得許可從事檳榔生產加工的事實;
6.本局下達的《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綜強措字〔2021〕1-7號)、《財物清單》各一份,證明本局依法扣押當事人涉案物品的事實;
7.本局下達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綜限提字〔2021〕1-9號)一份,證明本局要求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事實;
8. 本局對當事人停產后的場地制作的《現場筆錄》一份、拍攝的照片1張,證明當事人停止生產清空場地的事實 。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的規定,2021年6月17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異議并予以確認,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要求,作為定案依據本局予以采信。
2021年7月29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潭縣市綜聽告字﹝2021﹞95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向當事人告知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和其依法享有的權利。在規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舉行聽證。
本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的規定,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所指的“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在本案中,當事人及時停止了生產行為,減輕了違法行為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第十三條第(二)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的規定,給予當事人減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的;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之規定, 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 沒收違法所得4000元;
2.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的檳榔原果2袋(70KG)、開邊檳榔30KG、用于加工的臺板2張、凳子4條、去核鐵針6根、塑料盆10個。
3.處罰款21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起十五日內將上述罰款繳納至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四)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走出罰款的數額;(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2021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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