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綜行處字〔2021〕105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1-08-30 10:51
當事人名稱:宋振威;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居民身份證;
地址:湘潭縣射埠鎮**村**組;
身份證號碼:43032119*********9;
聯系方式:1363732****。
2021年6月17日,本局執法人員在湘潭縣射埠鎮日常監督管理中檢查中發現當事人的經營場所內有無法提供合法有效購進票據的藥品,當事人涉嫌未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當事人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當日本局對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合法有效購進票據的藥品予以扣押,并對其下達了《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綜強措決字〔2021〕15-155號)。
經查,2021年6月17日,本局執法人員在當事人經營場所處檢查發現其藥品柜上擺放有如下藥品:1、生產批號為200202的童奧特®牡寧神口服液有6盒,規格為10mlX10支/盒,生產廠家為煙臺巨先藥業有限公司,售價為12元/盒;2、批號為2103005的修正®芪棗顆粒2小盒、批號為2104007的修正®芪棗顆粒1小盒,規格為15X3g/袋/盒,生產廠家為陜西唐王天洋制藥有限公司,售價為19元/小盒;3、生產批號為20261026的同仁堂®生脈飲4盒,規格每支裝10毫升、每盒裝10支,生產廠家為北京同仁堂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售價為15元/盒;4、生產批號為21418的DuoWei®潔白膠囊4盒,規格為24粒/盒,生產廠家為寧夏多維藥品有野有限公司,售價為10元/盒;5、生產批號為34178的洲洋®十五味龍膽花丸2盒,規格為60丸/盒,生產廠家為寧夏多維藥業有限公司,售價為11元/盒;6、生產批號為200902025的福人®葡萄糖酸鈣鋅口服溶液2盒,規格為30支/盒,生產廠家為湖北福人金身藥業有限公司,售價為48元/盒;7生產批號為201002的修正®腦心舒口服液1盒,規格為10支/盒,生產廠家為遼寧新高制藥有限公司;8、中藥飲片黨參1.9千克,售價為100元/千克;9、中藥飲片羌活0.9千克,售價為260元/千克;10、中藥飲片黃芪1.05千克,售價為40元/千克。以上10種藥品當事人現場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購進票據。
2021年6月17日,本局向當事人下達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綜限提材字〔2021〕15-155號),要求當事人提供上述10種藥品的購進票據、供貨商資質等相關憑證以及當事人的醫療機構的主體資格證件等相關材料。當事人2021年7月7日向本局提供了生產批號為201002的修正®腦心舒口服液的購進票據,其余9種藥品購進來源無法提供;向本局提供了《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照片一張。2021年7月7日,本局向當事人下達了《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綜解強措決字〔2021〕15-155號),依法對當事人能提供合法有效購進來源的生產批號為201002的修正®腦心舒口服液解除扣押并退還給當事人。經查,當事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購進票據的9種藥品的貨值為813元。
2021年6月17日,本局向當事人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潭縣市綜責改字〔2021〕15-62號),要求當事人配置藥品陰涼儲存調控及監測設備,按藥品要求儲存藥品。2021年7月7日,當事人向本局提供整改報告以及整改照片二張。
2021年7月15日,本局向當事人下達了《延長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綜延強措決字〔2021〕15-155號),對當事人無法提供合法有效購進票據的9種藥品延長行政強制措施。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居民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照片一張,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在當事人醫療機構現場檢查制作的《現場筆錄》一份,證明執法人員在當事人的醫療機構檢查時發現10種無法當場提供合法有效購進來源藥品的事實;
3.本局向當事人下達的《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綜強措決字〔2021〕15-155號)一份,證明本局依法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事實;
4.在當事人醫療機構場所內拍攝的照片十九張,證明在當事人醫療機構檢查時發現的無法現在提供合法有效購進票據的10種藥品的相關情況及生產批次;
5.對當事人詢問制作的《詢問筆錄》二份,證明當事人無法提供在其醫療機構內發現的9種藥品合法有效的購進來源的事實;
6.當事人提供的整改報告一份及整改情況照片二張,證明當事人主動整改,減輕違法行為的事實;
7.當事人提供的生產批號為201002的修正®腦心舒口服液購進票據一張,證明當事人醫療機構是從合法渠道購進上述藥品的事實;
8.本局向當事人下達《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綜解強措決字〔2021〕15-155號)一份,證明本局依法對當事人從合法渠道購進的生產批號為201002的修正®腦心舒口服液接觸行政強制措施的事實;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之規定,2021年7月14日,本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異議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并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局作為定案依據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1年7月31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潭縣市綜聽告字〔2021〕96號),已向當事人告知擬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和依法享有的權利。在規定的期限內當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舉行聽證。
綜上所述,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條:“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應當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但是,購進未實施審批管理的中藥材除外。”的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條所指的“醫療機構未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的”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對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
在本案中,鑒于當事人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積極整改,如實陳述違法事實,根據本案事實和相關證據,參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的規定,本局依法對當事人予以減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或者醫療機構未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購進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購進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罰款,吊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貨值金額不足五萬元的,按五萬元計算。”的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童奧特牌地牡寧神口服液6盒、修正牌芪棗顆粒3小盒同仁堂牌生脈飲4盒、DuoWei牌潔白膠囊4盒、洲洋牌十五味龍膽花丸2盒、福人牌葡萄糖酸鈣鋅口服溶液2盒以及中藥飲片黨參1.9千克、羌活0.9千克、黃芪1.05千克;
2、處罰款20000元。
當事人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罰款繳至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過罰款的數額;(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局
2021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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