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綜行處字〔2021〕102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1-08-09 11:44
當事人:湘潭縣石潭鎮人民藥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91430321MA*******C
住所(住址):湘潭縣石潭鎮**路**號
投資人:朱**
身份證號碼:22050219*********4
聯系電話:181*******1
聯系地址:湘潭縣石潭鎮**路**號
2021年6月3日,根據《湖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依法查處湘潭縣農村藥品安全有關問題線索的交辦函》的要求,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時,發現當事人涉嫌銷售劣藥。2021年6月3日,本局執法人員對涉嫌藥品依法實施了扣押行政強制措施。2021年6月3日,報經局領導批準立案調查,指定尹**、唐**辦理此案,并于2021年6月21日調查終結。
經查,2020年7月,一醫藥公司業務員贈送10盒歐迪佳﹫尿囊素鋁片(規格:0.1g×20片,批準文號:國藥準字H20010635,生產企業:湖南先聲藥業有限公司,產品批號:21-190402,生產日期:2019.04.22,有效期至2021.04.21)于當事人,當事人以9元/盒的價格進行銷售。2021年6月3日,本局執法人員進行現場核查時,在當事人的藥品存放區踩腳柜內發現該10盒歐迪佳﹫尿囊素鋁片已經超過有效期,予以依法扣押。
2021年6月4日,當事人向本局提交了問題整改報告。
另查明,業務員贈送這批藥品,沒有開具票據,當事人也記不清該業務員屬于哪家醫藥公司,由于是贈送藥品,當事人也沒有做入庫和銷售記錄,因此無法查實當事人是否發生銷售行為,違法所得無法計算。2021年6月17日,本局向當事人下達潭縣市綜限提材通字[2021]4-06007號《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要求當事人在收到通知書后三日內向本局提供歐迪佳﹫尿囊素鋁片(批準文號:國藥準字H20010635,產品批號:21-190402)的合法購進票據、入庫記錄和銷售記錄、供貨單位的資質證照,當事人未能提供。上述藥品貨值金額按照執法人員在現場查實的數量計算為90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營業執照》副本、《藥品經營許可證》副本、投資人朱殿印《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本局執法人員在對當事人現場核查時制作的《現場筆錄》一份、拍攝的照片四張,證明當事人在經營場所銷售超過有效期藥品的事實;
3.本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下達的《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財物清單各一份,證明執法人員對當事人在經營場所銷售超過有效期的藥品依法予以扣押的事實;
4.本局執法人員對投資人朱殿印詢問時制作的《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在經營場所銷售超過有效期藥品的事實;
5.本局執法人員對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賀書平詢問時制作的《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在經營場所銷售超過有效期藥品的事實和涉嫌藥品的數量、貨值的情況;
6.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賀書平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賀書平的基本情況;
7.本局向當事人下達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綜限提材通字[2021]4-06007號)一份,證明本局要求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相關材料的事實。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敝幎,本局已將以上證據交由當事人發表意見(提出異議),且全部查證屬實,并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局作為定案依據予以采信。
2021年7月28日,本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潭縣市綜處告字[2021]12號《湘潭縣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告知書》,已向當事人告知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綜上所述,當事人作為藥品經營企業,銷售超過有效期的藥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禁止生產(包括配制,下同)、銷售、使用假藥、劣藥”第三款第五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劣藥:(五)超過有效期的藥品”的規定,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所指的銷售劣藥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本案中,鑒于當事人違法行為未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后果,案發后,當事人能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且迅速對存在的問題進行糾正、整改。參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的規定,本局依法對當事人予以減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 “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生產、批發的藥品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違法零售的藥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的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已扣押的歐迪佳﹫尿囊素鋁片10盒;
2、處罰款10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罰款繳至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局
2021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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