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綜行處字〔2021〕100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1-08-09 11:38
當事人:湘潭縣石鼓太極大藥房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91430321MA*******F
住所(住址):湘潭縣石鼓鎮**路**號
投資人:陳**
身份證號碼:43032119*********3
聯系電話:183*******9
聯系地址:湘潭縣石鼓鎮**路**號
2021年7月2日,本局執法人員在檢查中發現當事人涉嫌變更藥品生產經營許可事項,未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且未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2021年7月2日,本局執法人員對涉嫌藥品依法實施了扣押行政強制措施。2021年7月2日,報經局領導批準立案調查,指定尹**、唐**辦理此案,并于2021年7月20日調查終結。
經查,2021年7月2日,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藥品經營許可證》上未核準經營中藥飲片,但在現場經營蛇床子(重量1010克)、萊服子(重量980克)、制首烏(重量510克)、三棱(重量450克)、砂仁(重量470克)、蒼術(重量1010克)、云神(重量870克)、秦艽(重量1010克)、鎖陽(重量510克)、熟地(重量1900克)10種中藥飲片,同時,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10種中藥飲片的合法購進票據以及供貨商相關資質證明文件,執法人員對當事人變更藥品生產經營許可事項,未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違法行為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并對上述藥品依法扣押。
另查明,2020年8月,當事人從一不知姓名的業務員處,以0.015元/克的價格購進蛇床子1010克,標示的銷售價格為0.02元/克;以0.01元/克的價格購進萊服子980克,標示的銷售價格為0.015元/克;以0.018元/克的價格購進制首烏510克,標示的銷售價格為0.025元/克;以0.017元/克的價格購進三棱450克,標示的銷售價格為0.025元/克;以0.025元/克的價格購進砂仁470克,標示的銷售價格為0.035元/克;以0.035元/克的價格購進蒼術1010克,標示的銷售價格為0.045元/克;以0.015元/克的價格購進云神870克,標示的銷售價格為0.025元/克;以0.02元/克的價格購進秦艽1010克,標示的銷售價格為0.03元/克;以0.027元/克的價格購進鎖陽510克,標示的銷售價格為0.035元/克;以0.015元/克的價格購進熟地1900克,標示的銷售價格為0.025元/克,共計貨值238.2元。
2021年7月9日,執法人員再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時,當事人已無經營中藥飲片行為,并向本局提交問題整改報告。2021年7月12日,本局向當事人下達潭縣市綜限提材通字[2021]4-07121號《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要求當事人在收到通知書后三日內向本局提供上述中藥飲片的合法購進票據、購進企業的資質證明文件以及上述中藥飲片的入庫記錄和銷售記錄。在規定期限內當事人未能向本局提供,致使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營業執照》副本、《藥品經營許可證》副本、投資人陳明《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本局執法人員在對當事人現場檢查時制作的《現場筆錄》一份、拍攝的照片13張,證明當事人在購進涉案藥品時不能提供供貨方資格證明及合法有效購進票據的事實;
3.本局向當事人下達的《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財物清單各一份,證明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處無法提供供貨方經營資質及購貨票據的藥品依法予以扣押的事實;
4.本局執法人員對投資人陳明詢問時制作的《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購進藥品的時間、品種、價格以及購進渠道等的事實;
5.本局向當事人下達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綜限提材通字[2021]4-07121號)一份,證明本局要求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相關材料的事實;
6.本局向當事人下達的《責令改正通知書》(潭縣市綜責改字[2021]4-07021號)一份,執法人員進行現場核查時制作的《現場筆錄》一份,核查時拍攝的照片三張,當事人提交的整改方案及整改情況報告一份,證明執法人員責令當事人改正變更藥品生產經營許可事項,未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行為,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改正該行為的事實。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之規定,本局已將以上證據交由當事人發表意見(提出異議),且全部查證屬實,并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局作為定案依據予以采信。
2021年7月28日,本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潭縣市綜聽告字[2021]90號《湘潭縣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已向當事人告知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并可以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沒有要求舉行聽證。
綜上所述,當事人作為藥品經營企業,未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條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應當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但是,購進未實施審批管理的中藥材除外”的規定,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條所指的“藥品經營企業未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本案中,鑒于當事人能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且迅速對存在的問題進行糾正、整改。參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的規定,本局依法對當事人予以減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或者醫療機構未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購進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購進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罰款,吊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貨值金額不足五萬元的,按五萬元計算”的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已扣押的蛇床子1010克、萊服子980克、制首烏510克、三棱450克、砂仁470克、蒼術1010克、云神870克、秦艽1010克、鎖陽510克、熟地1900克;
2、處罰款20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罰款繳至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局
2021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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