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綜行處字〔2021〕96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1-07-26 10:10
當事人:湘潭縣楊嘉橋鎮國輝超市;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321MA*******3;
經營者:張**;
經營場所:湘潭縣***鎮**村;
居民身份證號碼:43032119*******3
聯系方式:153*******7
2021年3月11日,本局接到12315平臺編號為201430300002021031001476589投訴舉報單,舉報湘潭縣楊嘉橋鎮國輝超市銷售過期食品。經本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的貨架上擺放有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當事人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為進一步查清事實,當日予以立案調查,并于2021年5月21日調查終結。
2021年3月11日,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貨架擺放有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一是由廣東創康食品企業有限公司生產的椰脈TM生榨果肉椰子汁飲品,凈含量1.25L/瓶,共1瓶,生產日期2020.01.09,保質期12個月,進價8元/瓶,售價10元/瓶;二是由中山創康食品企業有限公司生產的營優®乳酸菌乳飲品,凈含量1.25L/瓶,共1瓶,生產日期2020.03.05,保質期:(常溫)8個月,進價10元/瓶,售價12元/瓶;三是廣東創康食品企業有限公司生產的創康®大紅棗枸杞果汁乳味飲品,凈含量600ML/瓶,共2瓶,生產日期2020.03.02,保質期常溫12個月,進價3.5元/瓶,售價5元/瓶。上述食品均已超過保質期,貨值總計32元。
2021年3月11日當事人在經營場所處張貼了召回公告對其經營的超過保質期食品采取了召回措施。
2021年3月11日當事人在執法人員的監督下,將其經營的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進行銷毀。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經營者李澤文的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對當事人經營場所現場檢查制作的《現場筆錄》一份,經營場所現場檢查照片十一張,證明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事實;
3、對當事人張**制作的《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經營的超過保質期食品的名稱,數量及銷售價格相關事實;
4、當事人提供的對其店經營的超過保質期食品采取的召回公告一份及相片打印件一張,證明當事人積極采取召回、減輕社會危害后果措施的相關事實;
5、當事人銷毀過期食品的照片一張,涉案物品處理記錄一份。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案件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以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的規定。2021年3月16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異議并予以確認。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要求,作為定案依據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1年7月7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潭縣市綜聽告字〔2021〕87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已向當事人告知擬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和依法享有的權利。在規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舉行聽證。
綜上所述,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所指的“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在本案調查過程中,當事人能夠積極協助本局查清違法事實,并對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采取了召回措施,能積極減輕危害的事實。根據本案事實和相關證據,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第十四條第二款“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的規定,本局決定給予當事人減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 ,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處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罰款繳至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局
2021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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