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綜行處字〔2021〕92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1-07-26 09:55
當事人基本情況
當事人:向韌強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居民身份證
住所:湖南省湘潭縣***鎮**村**組
聯系電話:138*******3
聯系地址:湖南省湘潭縣***鎮**村**組
2021年6月3日,本局接湘潭縣公安局天易派出所線索提供函,稱湘潭縣易俗河鎮云龍東路學府幼兒園發現一臺牌號為湘C6**W6的廂式貨車在給其他車輛加注柴油,請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同日,本局執法人員到達湘潭縣公安局天易派出所對當事人的經營設備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廂式貨車里裝有儲油罐、加油機、加油槍等加油設備,加油機上油量顯示為250.11升;金額為1570.69元;單價6.28元/升。經報請局領導批準同意,對當事人的儲油罐、加油機、加油槍進行先行登記保存。6月3日決定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立案后,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進行了詢問調查,并收集了相關書式證據,于6月25日調查結束。
經查,2021年5月初至案發時止,當事人在中國石化銷售有限公司湖南株洲石油分公司株洲815油庫以5700元/噸的價格,分2次購進0#車用柴油3噸(3585升),發油體積為1噸=1195升,共計購油款17100元,放置在自己加裝了儲油罐、加油機、加油槍等設備的廂式貨車上對社會車輛加注0#車用柴油。
經查實,當事人以6.28元/升的價格,共計向社會車輛加注0#車用柴油3300升左右,違法所得5016元。2021年6月4日,本局向當事人下達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綜限提字﹝2021﹞1-15號),要求當事人向本局提供《營業執照》、購銷0#車用柴油的票據憑證等材料,在規定的期限內當事人僅向本局提供了購進的票據。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居民身份證》《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設備現場檢查時制作的《現場筆錄》1份、拍攝的照片2張,證明當事人對外加注0#車用柴油的事實;
3.執法人員對當事人向韌強詢問時制作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購進0#車用柴油的時間、來源、價格等的事實;
4.當事人向執法人員提供的購油票據1張,證明當事人購進0#車用柴油索取了票據的事實;
5.本局向當事人下達的《先行登記保存證據通知書》(潭縣市綜先保字﹝2021﹞1-4號)、《財物清單》各1份,證明本局對證據進行先行登記保存的事實;
6.本局向當事人下達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字﹝2021﹞1-15號)1份,證明本局要求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相關材料的事實。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的規定,2021年6月10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異議并予以確認,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要求,作為定案依據本局予以采信。
2021年7月5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潭縣市綜聽告字﹝2021﹞85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向當事人告知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和其依法享有的權利。在規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舉行聽證。
綜上所述,當事人在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情況下從事經營活動,銷售0#車用柴油的行為,違反了《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六條“經營者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查處”的規定,構成了《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十三條所指的“無照經營的”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本案中,鑒于當事人違法時間短,且如實陳述違法事實,案發后當事人及時停止了經營行為,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第十四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的,可以對當事人給予從輕處罰。但當事人私自加裝設備對社會車輛加注0#車用柴油的行為存在較大的安全隱患,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第十五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重行政處罰:(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或者嚴重擾亂社會管理秩序、市場經營秩序的”的規定,可以對當事人給予從重處罰。根據《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第十六條“當事人既有減輕、從輕處罰情節,又有從重處罰情節的,應當綜合考量平衡后做出適當的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相關規定,可以對當事人予以一般處罰。
依據《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十三條“從事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無照經營的處罰沒有明確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
2.沒收違法所得5016元;
3.處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起十五日內將上述罰沒款繳納至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局
2021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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