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綜行處字〔2021〕90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1-07-26 09:52
當事人:湘潭縣青山橋鎮文志食蔬批發部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321MA*******N
經營場所:湘潭縣***鎮**市場**號
經營者:肖*
身份證號碼:43032119*********0
聯系電話:150*******6
2021年6月21日,本局執法人員在湘潭縣分水鄉**村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中,發現當事人的經營場所內存在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違法行為,執法人員依法向當事人下達了《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綜強措決字[2021]17-37號)。同日,報經局領導批準立案,于2021年6月29日調查終結。
本局執法人員在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內有以下六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分別是:
1.鹵藝坊武岡鹵豆腐,生產日期:2020年4月7日,凈含量/規格:125克/袋,保質期9個月,生產廠家:武岡市云山情鹵業有限公司,數量37袋,售價2.5元/袋;
2. 鹵藝坊武岡鹵豆腐,生產日期:2020年4月1日,凈含量/規格:200克/袋,保質期9個月,生產廠家:武岡市云山情鹵業有限公司,數量4袋,銷售價3元/袋;
3.新味嘉®木瓜絲,生產日期:2020年3月8日,凈含量/規格:280克/罐,保質期9個月,生產廠家:廣西味豪食品有限公司,數量5罐,售價7元/罐;
4.今湘食意®可可田螺,生產日期2019年8月11日,規格180克/袋,保質期280天,生產廠家:湖南省簡廚食品有限公司,數量3袋,售價8元/袋;
5. 今湘食意®五香牛肚,生產日期2020年1月12日,規格150克/袋,保質期280天,生產廠家:湖南省簡廚食品有限公司,數量6袋,售價11元/袋;
6.湘情®五香脆骨,生產日期2020年8月11日,規格280克/袋,保質期180天,生產廠家:益陽味芝元食品有限公司,數量6袋 ,售價11元/袋。
另查明,上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貨值金額共計295.5元。2021年6月29日,本局向當事人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潭縣市綜責改字〔2021〕17-37號),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其未按食品安全的要求及時清理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違法行為。2021年6月23日,本局向當事人下達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綜限提材字〔2021〕17-37號),要求當事人提供上述超過保質期食品的供貨商的許可證、進貨憑證、及銷貨記錄等相關證據材料,在規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供相關材料,致使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2021年6月29日,當事人積極改正,對上述過期食品在店外張貼了《召回公告》,對已經銷售出去的同批次產品進行主動召回,并向本局提供對過期食品進行召回公告的照片2張、《整改報告》一份。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提供的《營業執照》、《居民身份證》、《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我局對當事人現場檢查所作的《現場筆錄》1份、現場拍攝照片20張,證明當事人經營場所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事實;
3.我局對當事人進行詢問所作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基本情況及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數量、價格、進貨渠道及銷售去向等情況的事實;
4.我局向當事人下達的《責令改正通知書》(〔2021〕17-37號)及《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本局依法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其未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并保存相關憑證、銷售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的事實;
5.我局依法向當事人下達的《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綜強措字[2021]17-37號)、《財物清單》(〔2021〕17-37號)及《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我局依法扣押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及數量的事實;
6.我局向當事人下達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綜限提材字〔2021〕17-37號)及《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本局要求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供相關材料的事實;
7.當事人提供的對過期食品進行召回公告的照片2張、《整改報告》一份,證明當事人于2021年6月29日對經營的超過保質期食品進行召回并積極整改的事實。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之規定,2021年6月29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意見和異議,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并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作為定案依據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1年7月5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潭縣市綜聽告字〔2021〕79號),已向當事人告知擬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和依法享有的權利。在規定的期限內當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
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所指的“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予以行政處罰。
在本案中,鑒于當事人當事人經營數額不大,并能積極采取召回、減輕社會危害后果措施,根據本案事實和相關證據,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試行)》第十四章:“食品監督管理第九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減輕處罰:(二)當事人積極停止生產、經營,實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減輕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風險,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違法行為給予減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五)生產經營標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上述超過保質期的“鹵藝坊武岡鹵豆腐(125克)” 37袋、“鹵藝坊武岡鹵豆腐(200克)” 4袋、“新味嘉®木瓜絲” 5罐、“今湘食意®可可田螺” 3袋、“今湘食意®五香牛肚” 6袋、“湘情®五香脆骨” 6袋;
2、處罰款10000元。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罰款繳至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局
2021年7月12日
- 全部留言
- /
- 評論
- 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