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綜行處字〔2021〕89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1-07-26 09:51
當事人:湘潭縣分水鄉海螺商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92430321MA*******M
經營場所:湖南省湘潭縣**鄉**村
經營者:彭**
身份證號碼:43032119*******4
聯系電話:189*******7
聯系地址:湖南省湘潭縣**鄉**村
2021年5月13日本局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貨柜上有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執法人員直接送達《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綜強措字[2021]17-30號)。2021年5月13日,本局對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行為立案調查,通過現場檢查、詢問當事人、收集相關證據材料等方式,查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于2021年6月14日調查終結。
本局執法人員在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內有以下二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分別是:
1.蕓湘緣牌爆米花2包,凈含量:400克,食品名稱:爆米花,產品類型:油炸膨化類,生產許可證號:湘小作坊038100002,執行標準:GB/T22699-2008,保質期180天,生產日期:2020年11月2日,產地:湖南湘潭,制造商:湘鄉市虞唐鎮湘典食品廠,電話:151****6788,銷售7元/ 包。
2.手工雞蛋卷1包,產品名稱:手工雞蛋卷,配料:食用植物油等,保質期:90天,生產標準:GB/T20977,生產許可證編號:湘小作坊:0321000086,生產日期:2020年12月25日,電話:130****2217,地址:湖南省湘潭縣,廠名:湘潭縣自強食品廠,銷售4元/包。
上述產品至執法人員檢查時止,均已超過保質期,貨值金額18元。
2021年5月14日,當事人對上述過期食品在經營場所外張貼了《召回公告》,對已經銷售出去的同批次產品進行主動召回。
2021年5月18日本局向當事人下達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綜限提證字〔2021〕17-30號)要求當事人提供上述過期食品進貨票據、供應商證照、銷售記錄等相關證據材料。在規定的時間內,當事人未向本局提供,致使違法所得無法計算。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證》、《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本局對當事人現場檢查所作的《現場檢查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經營現場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事實;
3.本局對當事人經營現場檢查時,拍攝現場照片11張,證明當事人現場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事實;
4.本局對當事人進行詢問所作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數量、價格、進貨渠道及銷售去向等情況的事實;
5.本局向當事人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潭縣市綜責改字〔2021〕17-30號)1份,證明本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未按食品安全的要求及時清理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違法行為的事實;
6.本局依法向當事人下達的《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綜強措字〔2021〕17-30號)、《財物清單》(第17-30號)及《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本局依法扣押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及數量的事實;
7.本局向當事人下達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綜限提字〔2021〕17-30)號及《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本局要求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供相關材料的事實;
8.當事人于2021年5月14日提供對過期食品進行召回公告的照片2張以及于2021年5月20日提供的《整改報告》一份,證明當事人對經營的過期食品進行召回以及積極整改的事實。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之規定,2021年5月27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意見和異議,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并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作為定案依據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1年7月5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潭縣市綜聽告字〔2021〕82號),已向當事人告知擬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和依法享有的權利。在規定的期限內當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
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所指的“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予以行政處罰。
在本案中,當事人積極主動配合調查,及時糾正錯誤,并能積極采取召回涉案食品,減輕社會危害后果措施。根據本案事實和相關證據,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試行)》第十四章:“食品監督管理第九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減輕處罰:(二)當事人積極停止生產、經營,實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減輕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風險,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違法行為給予減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ㄎ澹┥a經營標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上述超過保質期的“蕓湘緣牌爆米花”2包、“手工雞蛋卷”1包;
2、處罰款10000元。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罰款繳至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局
202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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