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綜行處字〔2021〕87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1-07-26 09:48
當事人:湘潭縣青山橋鎮誠廉批發配送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321*********5
住址:湖南省湘潭縣**鎮大市場**號
經營者:李**
身份證號碼:43032119*******9
聯系電話:138*******6
聯系地址:湖南省湘潭縣***鎮**村**村民組
2021年6月18日,本局執法人員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當事人在湖南省湘潭縣青山橋鎮大市場**號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行為,執法人員依法向當事人下達了《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綜強措字〔2021〕17-14號),對當事人經營場所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予以扣押。同日,報請局領導批準立案,于2021年6月28日調查終結。
經查:2021年6月18日,本局執法人員對湘潭縣青山橋鎮誠廉批發配送店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內有如下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1、“澳宴奇”固態調味料,凈含量:200g/袋,生產日期:2019年5月6日,保質期:18個月,制造商:云南澳宴奇食品有限公司,產地:云南省昆明市,購進價14元/袋,銷售價18元/袋,數量共計9袋。
2、“永豐辣醬”凈含量:290g/瓶,生產日期:2019年12月14日,保質期:18個月,制造商:雙峰縣永豐醬園,產地:湖南婁底,購進價3.75元/袋,銷售價5元/袋,數量共計2瓶。
上述兩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貨值金額共計172元。
2021年6月21日,本局向當事人下達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綜限提字〔2021〕17-18號),要求當事人提供扣押批次超過保質期食品供貨商許可證、進銷憑據、獲利、納稅情況。在規定的時間內,當事人未向本局提供相關材料,致使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2021年6月19日,當事人在其經營場所張貼了《召回公告》,對經營的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采取了召回措施。2021年6月19日,當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整改報告》。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營業執照》正本、《食品經營許可證》副本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本局現場檢查時制作的《現場筆錄》一份,現場照片9張,證明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事實。
3.本局對當事人進行詢問時所制作的《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時間、地點、數量、違法的利潤等的事實。
4.證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5.本局對證人詢問時所制作的《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事實。
6.本局下達的《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綜強措字〔2021〕17-14號)、《財務清單》及《送達回證》各一份,證明本局依法對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予以扣押的事實。
7.本局下達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綜限提字〔2021〕17-18號)及《送達回證》各一份,證明本局要求當事人提供相關證據的事實。
8.當事人提供的《整改報告》一份,證明當事人采取整改措施的事實。
9.當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一份,照片2張,證明當事人對涉案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進行召回的事實。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之規定,2021年6月28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意見和異議,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并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作為定案依據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1年7月5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湘潭縣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潭縣市綜聽告字﹝2021﹞78號),已向當事人告知擬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和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舉行聽證。
綜上所述,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所指的“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在本案中,鑒于當事人主動配合調查,積極進行整改,對上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采取了召回措施,努力減輕社會危害后果,并于2021年6月19日向本局提交了《整改報告》。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中第十四章“湖南省食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適用說明”第九條第二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減輕處罰‥‥‥(二)當事人積極停止生產、經營,實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減輕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風險,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規定,可以給予當事人減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上述超過保質期的“澳宴奇”固態調味料9袋、 “永豐辣醬”2瓶;
2、處罰款10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罰款繳至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局
202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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