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綜行處字〔2021〕83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1-07-13 11:17
當事人:湘潭縣烏石鎮伍福養生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321MA*******A
經營場所:湘潭縣**鎮**村**組
經營者:周**;身份證號碼:43032119*******X;聯系電話:155*******0 ;聯系地址:湘潭縣**鎮**村**組。
2020年5月7日,本局執法人員在日常巡查過程中發現當事人發布食品廣告使用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相混淆的語言,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當日報請局領導批準立案調查,本案現已調查終結。
經查,當事人自2019年11月起在湘潭縣烏石鎮烏石村為民組從事食品經營活動。2020年5月7日本局執法人員在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時發現經營場所內擺放有廣告宣傳單500余份,墻上懸掛19塊廣告牌,宣傳單內容為:所銷售17種商品照片,價格及產品介紹,例:“鈣強化”的產品圖片,在該圖片下方標注有“零售價格:100元/桶”,圖片右側附有該產品文字說明內容,具體內容為“鈣是身體健康的保證,缺鈣導致諸多身體問題。本品是強力補鈣的產品,富含三種鈣質,葡萄糖酸鈣可快速在人體內消化吸收,抗壞血酸鈣直接被吸收利用,拓展鈣源吸收新通道,碳酸鈣是含鈣量較高的鈣源。三鈣合一,梯度吸收,與山藥相得益彰。本產品是鈣營養素的基礎產品,適合任何群體”;廣告牌內容為:所銷售商品的照片,價格及產品介紹,例:“山藥鈣VA粉”產品名稱及圖片,在該名稱下方標注有:“零售價格:150元/袋”,圖片附有該產品文字說明內容,具體內容為:“我國居民普遍缺乏鈣、鐵、鋅。鈣能防止骨質疏松及增生,調節神經、血壓、增強心臟功能。鐵能改善貧血。鋅能激活酶活性,增強免疫力,修復上皮細胞,防止惡變。山藥補虛,激活腸道吸收功能,黃金組合,配方巧妙,力助健康。”
2020年10月19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潭縣市監限通字【2020】16-8號《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要求當事人提供廣告費用票據等相關材料,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供,詢問中所陳述的廣告牌制作費用與市場價格明顯偏低。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者周豐年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基本情況。
2.對當事人經營場所現場檢查時制作的《現場筆錄》一份,經營場所現場檢查中收集宣傳單一張,經營場所現場檢查照片三十五張,證明當事人采用發放宣傳單及店內懸掛廣告牌的形式發布廣告使用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相混淆的語言的相關事實。
3.對當事人的《詢問筆錄》二份,證明當事人在從事銷售焦作市綠洲懷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藥食品系列產品經營活動中,采用發放宣傳單及店內懸掛廣告牌的形式發布廣告使用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相混淆的語言的相關事實。
4.對周邊群眾的《詢問筆錄》二份,證明當事人發放宣傳單及店內懸掛廣告牌的形式發布廣告使用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相混淆的語言的相關事實。
5.對廣告經營者的《詢問筆錄》三份,證明當事人對制作廣告牌所提供的價格與市場價格不符的事實。
本案所有證據,依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均已由當事人發表意見,未提出異議,全部查證屬實。以上證據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局均予以采信。
2021年1月14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潭縣市綜聽告字〔2021〕4號),已向當事人告知擬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和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申請舉行聽證,但于2021年1月17日向本局提交書面申辯材料,請求不予行政處罰,其理由為:1.《本草綱目》《中醫健康養生》《山藥化學成分研究》等書籍中記載山藥功效的介紹;2.廣告宣傳只是科普不會對消費者構成誤導;3.及時摘除廣告牌,陳述申辯同時提交了廣告單及廣告牌制作費用票據。本局復核認為:1.雖然山藥可以藥食同源但當事人銷售本案中當事人所銷售的產品是“河南金創康健康有限公司”所生產的山藥食品(非保健食品)系列產品,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SC10641082300060,當事人采用發放宣傳單懸掛廣告牌的廣告形式發布廣告,廣告中大量使用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以及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相混淆的用語;2.當事人發放宣傳單懸掛廣告牌的目的是推銷自己的產品,同時引起消費者誤認為其產品的藥用功效;3.因為當事人及時摘除廣告牌,本局給予的是從輕處罰。當事人所提交的天速廣告制作單非稅務正規發票且客戶名為“君健營養”與當事人名稱不符,本局執法人員通過對湘潭地區廣告制作商家調查,發現當事人所提交的廣告單及廣告牌制作費用價格與市場價格不符。新證據材已取得當事人的確認且無異議,本局決定對當事人所提交申辯書中的證據材料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當事人自2019年11月起在湘潭縣烏石鎮從事食品經營活動中,期間采用發放宣傳單及店內懸掛廣告牌的形式發布的廣告內容中含有“補鈣、補鐵、補鋅、補充葉酸、提高人體免疫力延緩組織器官功能衰退、延長壽命”等宣傳內容,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并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的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的“在廣告中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相混淆的用語的” 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在本案調查過程中,當事人主動摘除廣告牌,依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第(二)項“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的上述違法行為給予從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以上二十萬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以上一百萬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二)違反本法第十七規定,在廣告中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以及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的”的規定, 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并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
2.處罰款100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罰款繳至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局
2021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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