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綜行處字〔2021〕82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1-07-13 11:16
當事人:湖南粒粒珍湘蓮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91430321**********B
法定代表人:胡**
聯系電話:1308******8
聯系地址:湘潭縣**鎮**街
2020年10月22日,本局接到《長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協助調查函》(長市監案件協查〔2020〕30號)及相關材料。2020年10月29日,對當事人生產經營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和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行為,經局領導批準予以立案。案件于2021年3月25日調查終結。
2020年8月31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委托中國檢驗檢疫科學研究院綜合檢測中心通過網購的方式,對京東粒粒珍食品官方旗艦店銷售的湖南粒粒珍湘蓮有限責任公司出品,標稱生產者合肥**農業貿易有限公司的紅米(生產日期:2020-03-05)進行抽樣檢驗,抽樣數量6袋,備樣數量3袋。中國0.檢驗檢疫科學研究院綜合檢測中心2020年9月18日出具了證書編號為NO:GC01520000503004的《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鎘(以Cd計).mg/kg,標準指標≤0.1,實測值0.21,項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經調查:2019年3月4日,當事人簽訂雜糧系列產品委托加工協議書,委托合肥**農業產品貿易有限公司為當事人加工紅小豆、綠豆、黃小米、薏米、黑米、糙米、燕麥米等五谷雜糧系列產品;委托加工時間為2019年3月4日至2021年3月3日。當事人從2019年3月至2019年10月共委托合肥**農業產品貿易有限公司生產紅米6個批次,規格為360k/袋,共計1040袋用于在天貓、京東、拼多多、折800等電商平臺開設的店鋪銷售。至2020年9月6日通過天貓和京東以9.8元/袋的價格共銷售出802袋,貨值金額7859.6元;其他238袋因拼多多和折800兩個電商平臺上的店鋪已于2019年8月關閉,現無法查實銷售數據。
另查明,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委托中國檢驗檢疫科學研究院綜合檢測中心所抽檢的生產日期為2020年3月5日的“紅米”是當事人2019年10月22日委托合肥**農業產品貿易有限公司生產的,該批次“紅米”共計140袋,當事人在2020年3月5日將部分沒有標注生產日期的“紅米”自行標注生產日期為2020年3月5日,而后投放至電商平臺銷售。因當事人倉庫中已無該批次“紅米”庫存,本局于2021年2月20日下達《限期提供證據通知書》,要求當事人提供2020年3月5日批次的紅米數量和銷售票據,當事人在期限內未提供,所以該批次紅米的貨值無法確認。當事人在委托生產的紅米包裝上自行標注生產日期的行為,2020年11月12日本局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未查驗供貨者的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的行為和未按規定申請變更食品生產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的行為。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證》《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授權委托書》1份、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證1份,證明受委托事項及委托人基本情況;
3.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現場筆錄》1份,拍攝現場照片6張,證明當事人生產現場情況;
4.對當事人及受委托人進行詢問所作的《詢問筆錄》4份,證明當事人委托加工紅米的事實;
5.《長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協助調查函》(長市監案件協查〔2020〕30號)及相關材料共21頁。證明當事人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事實;
6.當事人提供的雜糧系列產品委托加工協議書1份、出貨單復印件6份、微信聊天記錄截圖14張、微信賬單截圖6張、證明當事人進貨來源的事實;
7.當事人提供的網店銷售記錄17張,證明當事人的銷售情況。
綜上所述:當事人生產經營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生產經營致病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所指的“生產經營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當事人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所指的“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在本案中,當事人涉案產品數量少、貨值金額低。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試行)》第十四章食品監督管理湖南省食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適用說明第四條第一款同一“當事人……兩種以上違法行為有牽連關系的,適用吸收原則,應當依主行為從重處罰。”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試行)》第十四章食品監督管理湖南省食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適用說明第十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處罰:……(五)涉案產品數量少、貨值金額低;”對于當事人生產經營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行為,可以依法從輕行政處罰。對當事人生產經營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進行一般處罰。
2021年6月29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潭縣市綜聽告字〔2021〕74號),已向當事人告知擬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和依法享有的權利。在規定的期限內當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第(一)項:“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第(五)項:“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做出如下行政處罰:
1.對生產經營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處罰款20000元;
2.對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行為處罰款60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起十五日內將上述罰款繳納至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綜合行政執法局
2021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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