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綜行處字〔2021〕81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1-06-28 16:59
當事人:湘潭縣易俗河鎮伊美服裝加工廠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321MA*****T
地址:湘潭縣***鎮***路**號
經營者:周**
公民身份號碼:43032119*******1
住所:湘潭縣**鎮***村**組
聯系電話:136*******6
2020年12月16日本局接《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不合格產品交辦函》(潭市監抽函〔2020〕127號),湘潭縣易俗河鎮伊美服裝加工廠生產的“學生服”檢驗不合格。2021年1月18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生產場所進行了現場檢查,將當事人存放在成品庫內的不合格“學生服”196套采取了行政強制措施,并下達《湘潭縣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綜強措字〔2021〕1-3號)。當日,經局領導批準予以立案,案件于2021年3月18日調查終結。
2020年10月16日,湘潭市產商品質量監督檢驗所受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對當事人生產的 “學生服”進行了監督檢驗,抽樣基數200套,抽樣數量4套(生產日期/批號:2020-8-1),規格型號:棉50%,滌50%。2020年11月13日,湘潭市產商品質量監督檢驗所出具了報告編號為NO:J2020-Q0177的《檢驗報告》,檢驗結論:該樣品經檢驗,所檢項目中染色牢度(黑色)不符合GB 18401-2010《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范》;GB/T31888-2015《中小學生校服》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當事人接到湘潭市產商品質量監督檢驗所檢驗結論通知,對抽檢結論有異議,于2020年11月23日申請將備用樣品進行復檢。2020年12月11日,由湖南省產商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出具了報告編號為湘檢P2020-W22912的《檢驗報告》,檢驗結論:該樣品經檢驗,所檢項目檢驗結果不符合標準要求,所檢項目不合格。
2021年1月18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抽樣《檢驗報告》(NO:J2020-Q0177)、復檢《檢驗報告》(湘檢P2020-W22912),當事人對抽樣檢驗和復檢結果無異議。
經調查:2020年7月24日,當事人在福建**針織有限公司業務員王**處購進服裝原材料,生產出生產批號2020-8-1 “學生服” 200套 (規格型號:棉50%,滌50%),出廠單價70元/套,貨值金額共計14000元。其中4套用于抽樣檢驗, 196套存放于成品倉庫,至案發時止,當事人該涉案批次“學生服”尚未對外銷售。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湘潭市產商品質量監督檢驗所出具的報告編號為J2020-Q0177的《檢驗報告》1份,證明當事人生產產品抽檢不合格的事實;
3、湖南省產商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出具的報告編號為湘檢P2020-W22912的《檢驗報告》1份,證明當事人生產產品經復檢不合格的事實;
4、對當事人生產場所進行檢查所作的《現場筆錄》1份,拍攝現場照片8張,證明當事人生產現場情況及對現場不合格產品采取行政強制情況的事實;
5、對當事人進行詢問所作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購進原材料生產過程及抽檢情況的事實;
6、對證人進行詢問所作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購進原材料情況的事實;
7、當事人提供的《銷售單》、供貨方《營業執照》、《檢驗報告》證明當事人原材料購進的品種及數量及進貨查驗的事實;
8、當事人提供的《生產記錄》6頁,證明當事人車間進行生產的事實;
9、當事人提供《整改報告》1份,證明當事人針對產品不合格問題進行了整改的事實;
10、當事人《原材料進貨單》1張,證明當事人購進原材料進行生產的事實;
11、湘潭市產商品質量監督檢驗所、湖南省產商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營業執照》、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復印件各1份,證明檢驗機構的合法性。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的規定,2021年3月22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異議并予以確認,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要求,作為定案依據本局予以采信。
2021年6月15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潭縣市綜聽告字﹝2021﹞73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向當事人告知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和其依法享有的權利。在規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舉行聽證。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生產者生產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規定,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所指的“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在本案中,當事人認識態度較好,積極協助本局調查,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并積極進行整改。所生產批次不合格產品尚未銷售。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第十四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的規定;以及《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試行)》第七章第二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一百二十一(二)1.較輕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產品尚未銷售的”規定, 可以對當事人予以從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 責令停止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
2.沒收不合格 “學生服”196套;
3.處罰款14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起十五日內將上述罰款繳納至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2021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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