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綜行處字〔2021〕80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1-06-28 16:56
當事人:曾子成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居民身份證
住所:湖南省湘潭縣***鎮**村**組;
公民身份號碼:43032119*********8;
聯系電話:139*******3;聯系地址:湘潭縣**鎮***村**組。
2021年2月5日,一新聞媒體(今日頭條)報道了我縣位于河口鎮一場地內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3月1日,本局執法人員到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情況屬實。同日,經局領導同意后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立案后,執法人員向當事人收集了相關書式材料并對當事人進行了詢問調查,案件于2021年4月27日調查終結。
經查,2021年1月6日,當事人在湘潭縣河口鎮***村**組的經營場所內以2000元的價格,出售了一臺報廢機動車發動機總成給予一個微信名為“小*魚”的購買者。1月8日,當事人使用微信轉賬的方式將購買款2000元退還給購買者。
另查明,湘潭縣鑫連鑫報廢汽車回收(拆解)有限責任公司位于湘潭縣易俗河鎮吳家巷(湘潭縣看守所旁),未在其他地方設立分支機構或營業場所。因此當事人經營場所不屬于湘潭縣鑫連鑫報廢汽車回收(拆解)有限責任公司分支機構或營業場所。當事人經營場所正在積極申請辦理相關證照中。2021年3月4日,本局向當事人下達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綜限提字﹝2021﹞1-8號),要求當事人向本局提供相關經營資質以及購銷臺賬或憑證等相關材料,在規定的期限內當事人未向本局提供。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現場檢查時制作的《現場筆錄》1份、拍攝的照片4張,證明當事人經營場所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行為的事實;
3.執法人員對當事人詢問時制作的《詢問筆錄》2份,證明當事人對外出售報廢發動機總成的時間、價格、交易方式的事實;
4.證人湘潭縣鑫連鑫報廢汽車回收(拆解)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書》、《排污許可證》、法人劉桂連《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證人的基本情況;
5.執法人員對證人詢問時制作的《詢問筆錄》1份、登報聲明2份,證明當事人經營場地不屬于湘潭縣鑫連鑫報廢汽車回收(拆解)有限公司分支機構或營業場所以及當事人出售發動機總成屬于個人行為的事實;
6.執法人員約談當事人時制作的《約談記錄表》1份,證明執法人員要求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以及要求當事人追回涉案發動機總成的事實;
7.當事人向執法人員提供的《情況說明》1份,證明當事人無法追回涉案發動機總成的事實;
8.證人周**、唐**《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證人的基本情況;
9.執法人員對證人周**、唐**詢問時制作的《詢問筆錄》各1份,證明當事人經營現場沒有回收(拆解)報廢機動車的事實;
10. 湘潭縣商務局提供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潭商行罰﹝2020﹞1號)復印件1份,證明縣商務局于2020年5月26日對當事人未取得資質認定,擅自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
11.湘潭縣商務局提供的工作聯系函1份,證明當事人經營場所正在申報辦理相關證照的事實;
12.當事人向執法人員提供的微信交易憑證截圖2份,證明當事人出售涉案發動機總成交易價格以及退還購買款的事實;
13.我局向當事人下達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字﹝2021﹞1-8號)1份,證明我局要求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相關材料的事實。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的規定,2021年4月14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異議并予以確認,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要求,作為定案依據本局予以采信。
2021年6月10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潭縣市綜聽告字﹝2021﹞72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向當事人告知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和其依法享有的權利。在規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舉行聽證。
綜上所述,當事人未取得資質認定,擅自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的行為,違反了《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第五條 “國家對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實行資質認定制度。未經資質認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的規定, 構成了《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第十九條所指的“未取得資質認定,擅自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本案中,當事人未取得資質認定,擅自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的行為于2020年5月26日由湘潭縣商務局進行了行政處罰。參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三、行政處罰裁量權的適用規則(七)行政處罰裁量情形……“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重行政處罰:(4)因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內因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的規定,可以依法從重行政處罰。但鑒于當事人深刻認識到違法行為帶來的后果,積極配合本局進行調查,并立即整改,積極申請辦理相關證照,參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三、行政處罰裁量權的適用規則(七)行政處罰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1)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三、行政處罰裁量權的適用規則(七)行政處罰裁量情形……“5. 當事人既有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情節,又有從重行政處罰情節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結合案件情況綜合考慮后作出裁量決定。”的相關規定,可以對當事人予以一般處罰。
依據《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未取得資質認定,擅自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的,由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沒收非法回收的報廢機動車、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和其他零部件,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萬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5萬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5萬以上10萬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處罰款68000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起十五日內將上述罰款繳納至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局
2021年6月21日
- 全部留言
- /
- 評論
- 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