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綜行處字〔2021〕79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1-06-28 16:39
當事人:湘潭縣品味食品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321MA*******1
住所:湘潭縣***鎮**村**組
法定代表人:謝**;公民身份號碼:43052119********2;
聯系電話:137*******5;聯系地址:湖南省**市**鎮**村。
2021年3月23日,本局接湖南口味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投訴信,稱湘潭縣品味食品有限公司在市場上銷售20元“品味郎”檳榔產品侵犯其20元“口味王”檳榔外包裝外觀專利權。3月24日,本局執法人員到達當事人生產經營場所現場檢查,發現其生產車間內準備用于包裝檳榔的外包裝袋與20元“口味王”檳榔產品外包裝近似,核查情況基本屬實。為進一步查明事實,核查當日,經報請局領導批準同意后,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并對上述3000個外包裝袋予以先行登記保存,先行登記保存期滿后,依法予以退還當事人。立案后,執法人員向當事人收集了相關書式材料并對當事人和相關證人進行了詢問調查,本案現已調查終結。
經查,2021年2月25日,當事人委托益陽**印務有限責任公司印制4000個含有“
”標識的檳榔外包裝袋,用于包裝其生產的“20元 品味郎”檳榔產品,該外包裝上的“
”標識是“
”和“
”組合的標識,其中花圖形“
”是顯著標識之一,該圖形與權利人的“
”標識相比較,都是一朵盛開的花朵,花瓣都狀似蓮花,圖形“
”和文字字圖形“
”是上下分布組合,與權利人的商標標識“
”中花圖形和字圖形分布組合相同;當事人使用的“
”標識與權利人的商標標識“
”顏色都是黑底加白色花紋和白色字體,不同的是花紋顏色填充度不同,字體不同,且邊框都為帶白色線條的六邊形圖形,大小相似。另外,當事人使用的包裝袋(品味郎20元裝)與權利人的包裝袋(口味王20元裝)整體背景都是呈現黃棕(古銅)色,包裝袋邊框都為黑色,都用花圖形和字圖形組合的小標識均勻斜向排列作為整體背景圖。包裝袋整體的圖案和文字布局相似。當事人使用的包裝袋(品味郎20元裝)正面與權利人的包裝袋(口味王20元裝)正面左上角都有“零售價:20元”標識,不同的是字體和字體顏色不同;右上角有內容意思相似的紅黃顏色標語,不同的是標語不同,字體和底色不同;正上方都是黑底六邊形框的商標標識,不同的是字體不同,®圖標顏色和位置不同;正面正中間標識形狀相似,大小相近,都是黑底加白色字體,邊框都為黃色波紋,不同的是文字和字體不同;正面下方印有字數相近,功能相似的白色標識、生產企業信息的黃色字體標識以及“長期過量嚼食,有害口腔健康”的黑底黃棕色字的標識。包裝袋背面都印有食品相關文字信息,都左右排列布局在中間主體位置,下方都為黃底噴碼區和“長期過量嚼食,有害口腔健康”黑底黃棕色字的標識。因此,當事人使用的該檳榔外包裝袋視覺上整體與“20元口味王”使用的外包裝近似。
另查明,湖南口味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在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申請注冊了第5919091號注冊商標“口味王”、第3197422號注冊商標“
”、第14895510號注冊商標“
”和第8276981號注冊商標“
”,上述注冊商標均在注冊有效期或續展有效期內,商標權利人享有上述注冊商標的專用權。而且,注冊商標“
”由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商標馳字[2011]442號),該馳名注冊商標在有效期內。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14年7月23日授予湖南口味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包裝袋(口味王20元裝)第2897050號外觀設計專利證書,因此湖南口味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在社會具有一定影響。而當事人在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申請注冊了第11/20549號注冊商標“品味郎”,但圖案和文字組合的標識“
”并未注冊。
再查明,2021年3月2日始至3月24日止,當事人總共生產了500包使用印有“
”標識的檳榔外包裝袋的檳榔產品,該500包檳榔產品全部銷售至河北**縣代理商曾**,銷售額為2500元。至案發時止,該外包裝袋剩余3000個,本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其生產場所內已有400個已打碼“宜春2021/3/24合格”字樣準備生產該檳榔產品,后因執法人員檢查及時停止。2021年4月10日,當事人主動將剩余的3000個印有“
”標識的包裝袋予以銷毀,另外500個因其在生產過程中有損耗而丟棄,無法查明具體去向。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商標注冊證》、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執法人員對當事人詢問時制作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外包裝袋的外觀情況、出處以及印制和使用數量的事實;
3.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生產經營場所現場檢查時制作的《現場筆錄》1份、拍攝的照片6張,證明當事人使用與他人近似的外包裝袋圖案、文字及庫存數量的事實;
4.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生產經營場所現場檢查時提取的產品外包裝袋1份,證明當事人用于生產產品的外包裝袋;
5.當事人提供的銷貨收據、訂貨單以及益陽**印務有限責任公司(送貨單)各1份,證明當事人購進、銷售、庫存情況事實;
6.證人劉*、劉**居民身份證各一份,證明證人的基本情況;
7.執法人員對證人詢問調查時制作的《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使用與他人近似的外包裝袋引人混淆的事實。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的規定,2021年5月11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異議并予以確認,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要求,作為定案依據本局予以采信。
2021年6月4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潭縣市綜聽告字﹝2021﹞71號),向當事人告知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和其依法享有的權利。在規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舉行聽證。
綜上所述,當事人生產的20元裝“品味郎”檳榔產品使用的“
”標識與權利人的商標標識“
”在圖案、顏色、布局方面近似;當事人使用的20元裝“品味郎”檳榔產品的包裝、裝潢在圖案、顏色、圖形布局方面與權利人已取得外觀設計專利證的包裝袋(口味王20元裝)外觀近似,且權利人的注冊商標“
”已由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當事人的這一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款“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的規定,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第一款所指的“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包裝、裝潢近似的標識的混淆行為”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本案中,鑒于當事人生產涉案產品的貨值較小,其范圍僅在河北,未造成嚴重的社會影響。同時,案發后當事人及時停止了生產,并主動銷毀涉案的外包裝袋,其社會危害性小,違法行為情節輕微。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第十四章“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規定,可以對當事人予以從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實施混淆行為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商品。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并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的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處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起十五日內將上述罰款繳納至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局
2021年6月15日
- 全部留言
- /
- 評論
- 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