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綜行處字〔2021〕78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1-06-28 16:37
當事人:趙玲;
主體證照名稱:居民身份證;
居民身份證號碼:43032119*********0;
住址:湖南湘潭縣**鎮**村**組;
聯系方式:139*******8。
2021年4月6日,本局執法人員在湘潭縣花石鎮**村檢查發現,當事人未經許可從事餐飲服務,當事人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當日報請縣局批準予以立案調查,該案于2021年4月24日調查終結。
經查:當事人自2020年4月至案發日,未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擅自在湘潭縣花石鎮**村從事餐飲服務經營活動, 2021年4月13日,本局執法人員依法向當事人下達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綜限提材通字〔2021〕17-11號,要求當事人提供其在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期間,經營的所有食品的進貨票據、銷售記錄、納稅憑證等相關證據材料,在規定期限內,當事人未能提供相關進貨票據及銷售記錄,致使貨值金額和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當事人于2021年5月12日辦理了《營業執照》,并在2021年5月13日在本局辦理了編號JY2430321032****的《食品經營許可證》。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對當事人經營場所現場檢查制作的《現場筆錄》一份,經營場所現場檢查照片10張,證明當事人未依法登記和未依法取得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及經營場所內場景的事實;
3、對當事人制作的《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未依法登記和未依法取得許可從事食品經營的事實;
4、對飯店服務員徐**制作的《詢問筆錄》、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未依法登記和未依法取得許可從事食品經營的事實;
5、當事人提供的點菜單復印件4張,證明當事人從事餐飲服務的事實;
6、本局對當事人下達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綜限提材通字〔2021〕17-11號)和《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本局要求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及當事人收到該通知的事實;
7、當事人提供《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積極主動消除危害后果的事實。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之規定,2021年5月14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意見和異議,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并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作為定案依據本局予以采信。
2021年6月1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潭縣市綜聽告字﹝2021﹞70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向當事人告知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和其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舉行聽證。
綜上所述: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的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所指的“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通過本案調查,本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違法行為的發生,在主觀上存在一定的過錯,應當予以處罰。但案發后,當事人能積極主動消除危害后果。根據本案事實和過罰相當原則,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第十四章:“食品監督管理;第九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減輕處罰:(一)當事人發現違法后主動報告,或者主動中止違法行為的,并積極主動消除或減輕危害后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處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起十五日內將上述罰款繳納至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采取一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局
202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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