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行處字〔2019〕57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19-06-27 10:42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524********894318D
名稱:湘潭縣茶恩金坪嶺幼兒園
住所:湘潭縣茶恩寺鎮
業務范圍:學齡前教育
法定代表人:湯新瓊
注冊資金:叁萬元整
有效期限:2018年03月02日至2022年01月24日
2019年3月7日, 本局執法人員在湘潭縣茶恩寺鎮金坪幼兒園監督檢查中發現,當事人涉嫌經營超過保質期的干壇紫菜和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大米的違法行為。當日,經報局領導同意立案調查,并同意對涉案大米予以扣押。指定曾換新主辦,王磊協助辦理此案。于2019年6月12日調查終結。
經查:2019年3月7日本局執法人員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內有:
1.品名:干壇紫菜,凈重:60克,生產日期:2018年1月14日,保持期:12個月,制造商:蒼南縣靈溪鎮佳德錦水產品加工廠;地址;蒼南縣靈溪鎮坑源村375-381號,數量3包。
2.豐收牌家家香米,包裝正面標有:執行標準:GB:/T1354-2009,反面為空白。數量1袋。
另查明,當事人于2018年在湘潭市雨湖區王建武食雜批發部以2元/包,采購了60包干壇紫菜,在2019年1月14日超過保質期后剩余3包,計貨值金額6元。另于2018年以65元/袋的價格采購規格25千克/袋的大米1袋,該大米標簽上未標明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保質期、生產許可證編號等內容,計貨值金額65元。至2019年3月7日本局執法人員檢查時止,對超過保質期的3包干壇紫菜現場銷毀,對當事人采購的上述大米依法予以扣押。
根據GB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4.1.1“直接向消費者提供的預包裝食品標簽標示應包括食品名稱、配料表、凈含量和規格、生產者和(或)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生產日期和保質期、貯存條件、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標準代號及其他需要標示的內容”之規定,當事人采購的大米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本局于2019年3月7日依法向當事人下達了潭食藥工商質監責字〔2019〕第14-25號《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本局執法人員現場監督當事人對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予以銷毀。
2019年3月25日,本局向當事人下達了潭縣市監限提證通字〔2019〕第14-12號《限期提供證據通知書》,要求當事人提供上述涉案食品進貨票據、供應商證照等相關證據材料,在規定期限內,當事人向本局提供了紫菜供應商的證照材料及票據,未提供大米的采購記錄、供應商資質及幼兒餐費等相關材料,至使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之規定,2019年4月22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意見和異議。且以上證據全部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真實、合法,均征求了當事人意見,與當事人違法行為有關聯性,本局予以采信。
2019年6月21日,本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直接送達潭市監聽告字〔2019〕48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已向當事人告知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和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舉行聽證。
綜上所述: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所指的“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采購上述大米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并實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倡導餐飲服務提供者公開加工過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來源等信息”的規定,屬于餐飲服務提供者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在本案中,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行為,鑒于當事人能及時進行整改,積極主動消除危害后果,參照《湖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范行使食品行政處罰裁量權規定》第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本局決定給予當事人減輕處罰。
當事人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大米的行為,鑒于當事人屬初次違法,無主觀惡意,其違法行為未造成嚴重后果,參照《湖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范行使食品行政處罰裁量權規定》第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本局決定給予當事人從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及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四)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之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行政處罰:
1.對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違法行為處罰款5000元。
2.對當事人采購上述大米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違法行為處罰款5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罰款繳至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或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湘潭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本文書一式 三 份, 一 份送達,一份歸檔, 一份承辦機構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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