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行處字〔2019〕53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19-06-25 08:49
當事人:湘潭縣大漢置業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321MA4PG1B669;
類型:有限責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
住所:湘潭縣易俗河鎮鳳凰路與銀杏路交叉口東北拐角處同豐中央廣場2單元18204號;
法定代表人:鄒明;
注冊資金:伍仟萬元整;
成立日期:2018年04月04日;
營業期限:長期;
經營范圍:房地產開發經營。(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2019年3月29日,本局接群眾舉報,稱位于湘潭縣易俗河鎮大鵬西路與香樟路交匯處“大漢·紫敬龍城”營銷中心西側停車場內發布有“住紫敬龍城 讀子敬學校 優享9年一站式名校教育 湘潭縣銷冠大盤”,東側商鋪門頭上發布有“你最穩固的財富就是在紫敬龍城買個校園鋪”、“25-150m2校園旺鋪 火爆銷售”等內容的廣告,要求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2019年4月1日,本局執法人員對被舉報現場依法進行核查,發現舉報內容基本屬實,即報請分管局領導批準同意立案調查,并指定譚姣、何敏辦理此案,經過調查取證,案件于2019年6月13日調查終結。
經查,自2018年9月21日至案發時止,當事人為吸引消費者,推銷其開發的“大漢·紫敬龍城”商住樓時,在湘潭縣易俗河鎮大鵬西路與香樟路交匯處“大漢·紫敬龍城”營銷中心及其周圍對外發布廣告。其中燈箱廣告中標注有“把家安在靜謐里、繁華卻在家門口、到湘潭市河東僅需10分鐘車程、可無縫連接湘潭市區”等內容;彩旗廣告中標注有“大漢·紫敬龍城、下攝司大橋、10分鐘接駁湘潭市”等內容;墻體廣告(圍擋噴繪)中標注有“大漢·紫敬龍城10分鐘接駁湘潭市、下攝司大橋即將開通、湘潭縣銷冠大盤”等內容;電子顯示屏的區位圖上標注有“到湘潭市河東僅需10分鐘車程、可無縫連接湘潭市區、大漢·紫敬龍城10分鐘接駁湘潭市、10分鐘抵達市中心、18分鐘到達株洲西高鐵站”等內容的廣告。另經本局核實,2018年9月21日,當事人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開盤后從2018年10月1日至3月31日止,大漢·紫敬龍城項目共計銷售了725套房屋。
調查中,當事人向本局提供了二份《紫敬龍城廣告清單》,但無法提供《紫敬龍城廣告清單》中所列費用的具體發票或結算憑證,致使廣告費用無法進一步核實清楚,故廣告費用無法計算。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當事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法定代表人鄒明《居民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證據二、當事人《授權委托書》、受委托人徐紅娟《居民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授權委托的事項以及授權委托的權限、權限的事實;
證據三、當事人提供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復印件,證明當事人系廣告主的事實;
證據四、本局現場檢查時制作的《現場筆錄》以及拍攝的照片,證明當事人發布違法廣告的事實;
證據五、本局對當事人受委托人徐紅娟詢問時制作的《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發布違法廣告的時間、地點以及廣告經營者的事實;
證據六、當事人提供的《銷售查詢結果》,證明當事人在發布違法廣告的過程中所銷售的房產數量的事實;
證據七、證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證明證人的基本情況;
證據八、本局對證人調查時制作的《調查筆錄》和證人提供的房產銷售合同,證明當事人系廣告主的事實以及當事人的廣告宣傳對客戶購買意向有實質性影響,嚴重誤導消費者的事實。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之規定。2019年6月13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異議并予以確認,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要求,作為定案依據本局予以采信。
2019年6月13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潭縣市監聽告字〔2019〕44號《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已告知當事人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和其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自2019年6月13日接到本局潭縣市監聽告字〔2019〕44號《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后,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
綜上所述,當事人為吸引消費者,推銷其開發的“大漢·紫敬龍城”商住樓時,在湘潭縣易俗河鎮大鵬西路與香樟路交匯處“大漢·紫敬龍城”營銷中心及其周圍發布的廣告中,帶有數據的廣告用語10分鐘接駁湘潭市、10分鐘抵達市中心、18分鐘到達株洲西高鐵站都是根據高德導航地圖查詢,在理想狀態下估算出來的,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房地產廣告不得以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所需時間表示項目位置,同時 “下攝司大橋即將開通”也是在理想狀態下作為即將開通的事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房地產廣告不得對規劃或者建設中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以及其他市政條件作誤導宣傳,當事人上述行為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五十八條第(八)項中所指發布違法房地產廣告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當事人行政處罰。
在本案中,因當事人發布廣告的范圍只在營銷中心及營銷中心周圍,廣告受眾范圍小,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后果不是很大。且案發后當事人能積極配合本局調查,如實提供證據,使本局調查進展順利,且對其違法行為可能帶來的社會危害后果認識深刻,態度誠懇,因此綜合本案事實以及結合相關證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予以減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八)違反本法第二十六規定發布房地產廣告”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發布違法房地產廣告并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
2、處罰款5萬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起十五日內將上述罰款繳納至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或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湘潭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章)
2019年6月20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本文書一式三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一份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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