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行處字〔2019〕49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19-06-21 12:51
當事人:湖南春和祥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湘潭縣射埠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321MA4L15M10B;
住所:湘潭縣射埠鎮灣塘村仁和組;
負責人:胡懿;
聯系電話:137****0246;
聯系地址:湘潭縣射埠鎮灣塘村仁和組;
2019年2月25日,本局執法人員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當日,本局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2019年2月25日,本局向當事人下達了潭食藥工商質監強措決〔2019〕15-1號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對上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予以扣押,并于2019年5月15日調查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于 2018年8月20日從廣西南寧金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30元/盒的價格購進由該公司生產的“樺演”金賢青果茶3盒,20袋/盒。其標簽標注:凈含量:60克,生產日期:2017年1月3日,有效期至2019年1月2日,規格型號:3克/X20袋,當事人以35元/盒的價格對外銷售,至案發日剩余2盒零18袋;貨值102.4元。另發現有吉林一正醫藥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在當事人處從事促銷活動,留下的由山東健康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產的“一正”大豆磷脂軟膠囊8瓶,該大豆磷脂軟膠囊標簽標注:生產日期2016年12月8日,保質期至2018年12月7日。上述兩樣保健食品均超過保質期。2018年2月25日,本局向當事人下達了潭食藥工商質監強措決〔2019〕15-1號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對上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予以扣押。2019年3月6日,當事人在經營場所張貼了對上述超過保質期食品的召回公告。2019年4月24日因上述超過保質期食品扣押期限屆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本局予以解除扣押措施。在執法人員的監督下,當事人于2019年4月25日將上述超過保質期食品予以銷毀。
2019年4月25日,本局向當事人下達了潭縣市監限提材〔2019〕15-11號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要求當事人向本局提供經營場所內8瓶“一正”大豆磷脂軟膠囊的真實來源、價格的證明材料。2019年5月5日,當事人向本局提供了由吉林一正醫藥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證明上述“一正”大豆磷脂軟膠囊屬于促銷活動作為贈品的事實。并通過當事人提供的啄木鳥銷售終端系統查詢單上銷售數據記錄,查實當事人在2016年6月14日至2019年5月14日時間段內,沒有該“一正”大豆磷脂軟膠囊的銷售行為。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當事人《營業執照》、《藥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證據二:當事人被授權人胡斯提供的湖南春和祥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簽署的《授權委托書》一份,授權胡斯接受本局調查詢問的事實;
證據三:對當事人經營場所檢查制作的《現場筆錄》一份,經營場所現場檢查照片7張,證明執法人員在當事人處經營場所實施檢查發現有超過保質期食品的事實;
證據四:對當事人被授權人胡斯制作的《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處有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相關事實;
證據五:當事人被授權人胡斯提供的“樺演”金賢青果茶購進憑證原件、供應商《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復印件各一張,證明當事人從事食品經營履行索票索證的義務及進貨數量、時間和價格;
證據六:當事人被授權人胡斯提供的《食品召回公告》及公告相片三張,證明當事人積極采取召回、改正措施,消除危害后果的事實;
證據七:當事人被授權人胡斯提供的由吉林一正醫藥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及當事人處啄木鳥銷售終端銷售查詢單兩份,證明當事人處“一正”大豆磷脂軟膠囊屬于贈品并沒有對外銷售的事實。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之規定,2019年5月15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以上證據當事人沒有提出意見和異議,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19年5月27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潭縣市監處告字〔2019〕7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已向當事人告知擬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和依法享有的權利。在規定的期限內當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所指的“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違法行為。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所指的“食品經營者未及時清理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鑒于在本案調查過程中,當事人認識態度較好,積極協助本局查清違法事實,并積極采取召回、改正措施,主動消除減輕危害后果。參照湖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范行使食品行政處罰裁量權規定》的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給予減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十一)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或者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按規定處理”的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違法行為,處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罰款繳至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或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湘潭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6月11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本文書一式三份,一 份送達,一份歸檔,一份承辦機構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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