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行處字〔2019〕48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19-06-21 12:48
當事人:湘潭縣楊嘉橋鎮新橋幼兒園;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 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
教民:1430********337號;
住所:楊嘉橋鎮新橋村;
校長:林翠群;
身份證號碼:430321********2622;
聯系電話: 158****7268;
學校類型:幼兒園;
辦學內容:學前教育;
有效期限:2018年11月28日-2023年11月27日。
2019年3月13日,本局執法人員在湘潭縣楊嘉橋鎮新橋幼兒園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發現當事人未經許可有從事餐飲服務。當日予以立案調查,并于2019年5月15日調查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于2018年9月至今,未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向幼兒提供餐飲服務。2019年3月20日,本局向當事人下達潭縣市監限提證字〔2019〕15-4號《限期提供證據通知書》要求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本局提供入學幼兒伙食費繳納明細、經營成本的憑證。因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供,致使違法所得無法計算。本局執法人員于2019年3月13日向當事人下達了潭食藥工商質監責改字〔2019〕15-6號《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2019年4月26日,當事人辦理了編號:JY34303210287135 的《食品經營許可證》。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當事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復印件、經營者林翠群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了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證據二:對當事人經營場所檢查制作的《現場筆錄》一份,經營場所現場檢查照片四張,證明了當事人未經許可從事餐飲服務的事實;
證據三:對當事人的校長林翠群制作的《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未經許可從事餐飲服務的相關事實;
證據四:當事人提供的餐飲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復印件一份,證明餐飲從業人員符合從事餐飲服務的健康條件及當事人未經許可從事餐飲服務的相關事實;
證據五:當事人提供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積極改正錯誤,消除影響,主動中止違法行為的事實;
以上證據當事人沒有意見和異議。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之規定,2019年5月13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以上證據當事人沒有提出意見和異議,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19年5月29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潭縣市監聽告字〔2019〕6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已向當事人告知擬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和依法享有的權利。
當事人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局提交了書面陳述申辯意見。當事人在陳述中提供的由湘潭縣楊嘉橋鎮荊州中心小學出具的當事人與該校分離后至2019年3月均由該校食堂提供中餐的證據,與本局在案件調查中取得的證據不相符合,本局不予采信。當事人因電腦不熟練的申辯,本局不予支持。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的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所指的“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鑒于在本案調查過程中,當事人認識態度較好,積極協助本局查清違法事實,并積極采取改正措施,主動中止違法行為。參照湖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范行使食品行政處罰裁量權規定》的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局決定給予當事人減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處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罰款繳至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或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湘潭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6月11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本文書一式三 份, 一 份送達,一份歸檔, 一份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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