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行處字〔2019〕47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19-06-04 16:41
當事人:湘潭縣人民醫院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1243032******4051C
住所(住址):湘潭縣易俗河鎮**********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
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號碼:430321******288550
聯系電話:139*****134 其他聯系方式:
聯系地址:湘潭縣易俗河鎮*****號
2019年3月26日,本局收到湖南省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研究院湘潭分院有關當事人使用的電梯檢驗不合格的《電梯定期檢驗報告》9份。對當事人使用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的行為,經報請局領導批準同意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調查,并指定吳鐵根、劉伯池兩名同志辦理此案,并于2019年5月5日調查終結。
經查,當事人共計使用11臺電梯,檢驗報告中所指的不合格9臺電梯分別為:
注冊代碼3110430321201620020,后勤服務大樓1#、
注冊代碼32104303002010080020,外科大樓1#、
注冊代碼31704303002010060001,外科大樓2#、
注冊代碼31704303002010060003,外科大樓5#、
注冊代碼31104303002010060011,外科大樓6#
注冊代碼31104303002010060012,外科大樓7#、
注冊代碼30124303212002050003,內科樓右臺8#、
注冊代碼3012303212002050004,內科樓左9#、
注冊代碼31704303002010040001,中醫康復樓10#,
執法人員到達現場時上述9臺電梯均在運行使用。2019年2月25日醫院電梯維保公司例行檢查時發現醫院部分電梯曳引機制動力不夠,無法做125%的載重實驗,不符合新的檢規標準。2019年3月19日上述9臺電梯經湖南省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研究院湘潭分院檢驗,并當場出具《特種設備檢驗意見通知書》(No:0005054)作出以下處理:“被檢設備存在安全隱患,應立即停止使用進行整改。整改結束后,申請復檢”。至案發時止,當事人沒有停止使用,也沒有進行整改。執法人員當場給當事人下達了潭縣市監〔2019〕號1-08號《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當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檢驗不合格電梯。2019年3月28日本局執法人員再次對電梯進行復查,查實當事人對后勤樓1#,外科樓1#、5#、7#,內科樓8#、9#,康復樓10#電梯進行了修復,外科樓2#、6#電梯無法修復。本局執法人員立即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對外科樓2#、6#電梯電源進行了查封并下達了潭市監強措字〔2019〕1-7號《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
爾后,當事人對醫院內7臺電梯進行了整改并申請了湖南省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研究院湘潭分院復檢, 2019年4月1日,上述7臺電梯經湖南省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研究院湘潭分院復檢并分別出具了檢驗結果為合格的《檢驗報告》。
上述違法事實,有如下證據予以證實:
證據(一):當事人的《營業執照》、法人代表人《居民身份證》,證明當事人基本情況。
證據(二):對當事人現場進行檢查制作的《現場筆錄》一份、現場照片八張,證明當事人使用檢驗不合格電梯的事實。
證據(三):本局制作潭縣食藥工商質監特令〔2019〕第10-2號、《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潭食藥工商質監責改字〔2019〕1-1號《責令改正通知書》,證明本局對當事人使用檢驗不合格電梯責令改正違法行為的事實。
證據(四):對當事人現場進行檢查制作的《現場筆錄》一份、現場照片13張,證明當事人經本局責令改正后仍舊在使用檢驗不合格電梯的事實。
證據(五):當事人提供《電梯停止使用通知》一份,證明當事人對小區內不合格電梯通知住戶采取的措施。
證據(六):本局對當事人進行詢問制作的《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使用不合格電梯的事實。
證據(七):本局對證人進行調查制作的《調查筆錄》二份,證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證人的基本情況及使用不合格電梯的事實。
證據(八):證人提供收據復印件兩張、住宅質量保證書復印件一份,證明證人向東之和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繳納物業管理費及購房時所簽訂協議事項。
證據(九):當事人提供的《特種設備檢驗意見通知書》復印件一份、《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發現重大問題報告表》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收到特檢院書面通知知曉小區電梯不合格的事實。
證據(十):《特種設備使用標志》復印件九張、《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復印件十六張,證明當事人所使用的特種設備取得使用登記的事實。
證據(十一):《電梯定期檢驗報告》復印件十六份,證明當事人管理使用的電梯經檢驗不合格的事實。
證據(十二):《前期物業服務臨時委托合同》復印件一份、《前期物業管理委托書》復印件兩份,證明當事人接管小區的管理事項的事實。
證據(十三):《電梯維修合同》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與維保公司簽訂電梯維保合同的事實。
證據(十四):當事人提供《關于金霞山一號小區16臺電梯檢查不合格的整改方案》,證明當事人準備進行整改的方案。
證據(十五):當事人提供《報告》一份,證明當事人因小區電梯不合格向社區請求解決問題的事實;
證據(十六):當事人提供《申請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報告》一份,證明當事人因電梯事項向住建局、維修資金管理辦申請維修資金的事實。
證據(十七):當事人提供檢驗日期為2019年01月31日《檢驗報告》16份;下次檢驗日期2020年01月《特種設備使用標志》復印件4張,證明當事人使用的16臺電梯經湖南省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研究院湘潭分院檢驗合格。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的規定,2019年5月14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異議并予以確認,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要求,作為定案依據本局予以采信。
2019年5月27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潭縣市監聽告字〔2019〕42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向當事人告知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和其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舉行聽證。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特種設備安全法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答復意見》(法工委發〔2015〕20號)根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使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這一項中規定的“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既包括未經監督檢驗或者監督檢驗不合格,也包括未經定期檢驗或者定期檢驗不合格。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使用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應當適用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當事人使用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的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所指的“使用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違法行為,依法應當予以行政處罰。
在本案中,當事人使用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在檢驗檢測機構下達《特種設備檢驗意見通知書》明知不合格仍繼續使用,存在嚴重的事故隱患。鑒于當事人在我局現場調查后,立即召開了會議并進行了整改和修復,參照《湖南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六章第十五條規定,根據本案的事實和相關證據,本局決定給予適中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一)使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 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處罰款100000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起十五日內將上述罰款繳納至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或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湘潭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章)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本文書一式 份, 份送達,一份歸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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