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行處字〔2019〕46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19-06-04 16:39
當事人:湘潭縣百姓醫院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321098826053R
住所:湘潭縣譚家山鎮長嶺村腰塘組
法定代表人:馬偉池身份證號碼:430321********0020
聯系電話:158****2358
聯系地址:湘潭縣譚家山鎮長嶺村腰塘組
2019年5月9日,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湘潭縣百姓醫院進行的檢查中,發現湘潭縣百姓醫院從無《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購進藥品一案,本局于2019年5月9日報經局領導批準后立案調查,于2019年5月20日調查終結。
現查明:當事人于2018年從個人處購進藥品:1、黨參(購進價格為元0.03元∕克、使用價格為0.06元∕克、購進數量為5000克、使用數量為2250克、庫存數量為2750克,違法所得金額為135元、貨值金額為300元);2、當歸(購進價格為0.035元∕克、使用價格為0.07元∕克、購進數量為3000克、使用數量為1750克、庫存數量為1250克、違法所得金額為122.50元);3、黃芪(購進價格為0.023元∕克、使用價格為0.05元∕克、購進數量為4000克、使用數量為2200克、庫存數量為1800克、違法所得金額為110元、貨值金額為200元);4、野生天麻(購進價格為0.09元∕克、使用價格為0.15元∕克、購進數量為3000克、使用數量為1900克、庫存數量為1100克、違法所得金額為285元、貨值金額為400元);5、天麻片(購進價格為120元∕克、使用價格為0.17元∕克、購進數量為6000克、使用數量為3800克、庫存數量為2200克、違法所得金額為646元、貨值金額為1020元)。上述涉嫌藥品貨值總金額為2130元,違法所得總金額1298.5元。
當事人購進的上述涉嫌藥品均無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購進票據,2019年5月9日,本局對上述涉嫌的庫存藥品依法實施了扣押行政強制措施。本局于2019年5月13日向當事人下達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材通字〔2019〕第4-05131號),要求當事人提供涉嫌藥品合法的購進票據等相關證明材料,但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向本局提供。本局于2019年5月20日向當事人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潭縣市監責改字〔2019〕第4-05201號),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當事人向本局提交的《營業執照》復印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復印件、投資人馬偉池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證據二:對當事人經營現場進行檢查時制作的《現場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購進的涉嫌藥品無合法的購進票據的事實。
證據三: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拍攝的照片,證明當事人從無《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購進的藥品擺放在該院的藥房中進行使用的事實。
證據四:本局于2019年5月9日向當事人下達的《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強字〔2019〕第4-05091號),證明本局依法扣押當事人購進的涉嫌庫存藥品的事實。
證據五:本局于2019年5月13日向當事人下達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材通字〔2019〕第4-05131號),證明本局依法要求當事人提供相關證據的事實。
證據六:對湘潭縣百姓醫院投資人馬偉池進行詢問所制作的《詢問筆錄》二份,證明當事人涉嫌從無《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購進藥品的事實以及涉嫌藥品使用價格等方面的具體情況。
證據七:當事人向本局提交的《湘潭縣百姓醫院花名冊》打印件、《聘書》打印件、藥師馬春香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馬春香的基本情況。
證據八:對湘潭縣百姓醫院聘請的藥師馬春香進行詢問所制作的《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涉嫌從無《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購進藥品的事實以及涉嫌藥品驗收數量等方面的具體情況。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之規定,本局已將以上證據交由當事人發表意見(提出異議),且全部查證屬實,并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局作為定案依據予以采信。
2019年5月27日,本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潭縣市監處告字〔2019〕8號《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已向當事人告知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條“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必須從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但是,購進沒有實施批準文號管理的中藥材除外。”的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條所指的“從無《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購進藥品”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予以行政處罰。
鑒于當事人的上述違法行為沒有減輕、從重、頂格處罰情節,本局決定給予當事人適中的行政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條“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或者醫療機構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從無《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購進藥品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購進的藥品,并處違法購進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書。”之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已扣押的藥品;(黨參2750克、當歸1250克、黃芪1800克、野生天麻1100克、天麻片2200克);
2、沒收違法所得1298.50元;
3、處罰款639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罰款繳至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或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湘潭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本文書一式 三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一份留存辦案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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