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行處字〔2019〕45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19-06-04 16:37
當事人:湖南金風食品有限責任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78408E
住所:湘潭縣易**鎮玉**路西側(湘潭天易示范區)
法定代表人:李xx
聯系電話:138xxxxxxxxx
聯系地址:湘潭縣**鎮**路西側
2019年4月29日,媒體對當事人生產場所衛生條件差,生產工人防護不到位,以及當事人涉嫌在生產鮮米粉的過程中使用疑似地溝油的物質等一系列問題進行電視曝光。同日,本局執法人員迅速對當事人生產場所進行核查,并立即對媒體報道當事人生產場所內涉嫌使用的“地溝油”、大豆油依法予以查封。在核查過程中,執法人員對查封的疑似“地溝油”、大豆油以及當事人正在生產的批次為2019-4-29的鮮米粉和其倉庫內存放的生產批次為2019-4-23的干米線進行了抽樣,并委托湖南澄源檢測有限公司檢驗。與此同時,執法人員通過對當事人生產場所進行現場檢查、詢問當事人和生產工人在生產過程中原材料、輔助用材使用以及生產工藝流程等相關情況,并對當事人辦公場所內有關生產、銷售情況以及原材料購進、使用情況進行調查,并復印了相關書式材料。經初步核查,在當事人生產場所內確實存在媒體報道的衛生條件差、“三防”設施破損、工人防護不到位的情況,但對媒體曝光的當事人在生產過程中使用“地溝油”的情況,經查實,曝光的“地溝油”實際為米糠原油,當事人主要用于食品機械傳動部件潤滑,并沒有直接和食品接觸。而當事人在生產過程中,涂抹于工作臺上用于防止粘連的油實際為大豆油。為進一步查明事實,核查當日,經報請分管局領導批準同意,決定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并指定楊國輝、何敏兩名同志辦理此案,經過調查取證,案件于2019年5月21日調查終結。
經查, 2019年4月29日,本局委托湖南澄源檢測有限公司對當事人生產批次為2019-4-29的鮮米粉以及生產批次為2019-4-23的干米線進行抽樣檢驗,該公司依據Q/XYJF0003S-2018和GB2760-2014進行檢驗,并于5月6日出具《檢驗報告》(干米線-報告編號:FJ190869;鮮米粉-報告編號:FJ190870)作出檢驗結論,具體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鮮米粉所檢項目中菌落總數不符合Q/XYJF0003S-2018標準要求;干米線所檢項目中水分的結果不符合Q/XYJF0003S-2018標準要求。同日,本局將檢驗報告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對檢驗機構作出的檢驗結論無異議,亦不申請復檢。
經本局查實,2018年6月10日,當事人制定《湖南金風食品有限責任公司企業標準》Q/XYJF0003S-2018對外發布,該標準為米粉類食品安全企業標準。當事人于2018年8月10日開始實施該企業標準, 2018年8月20日,當事人將該標準報請至湖南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備案,備案號431200S-2018,備案有效期為三年。在此期間至案發時止,當事人將Q/XYJF0003S-2018印制在用于包裝鮮米粉的包裝袋以及干米線的食品標簽上標識為“執行標準”,對消費者明示。當事人將自行制定的該企業標準對社會發布實施,并按程序進行備案后,本應在其后的生產過程中嚴格按Q/XYJF0003S-2018中制定的相關標準要求實施生產。但當事人在實際生產過程中未嚴格管理工人、未嚴格控制原材料的制作,同時其在生產過程中管理不善,未嚴格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致使其生產場所內“三防”設施破損未及時修復,導致上述涉案產品不符合其產品標識的“執行標準”。
另查明,當事人共計生產2019-4-29批次的鮮米粉5200kg,銷售均價為2元/kg,貨值金額10400元;生產2019-4-23批次的干米線2000 kg,銷售均價為3.6元/ kg,貨值金額7200元。至案發時止,當事人于輿情爆發當日,將上述涉案批次的鮮米粉全部自行召回,涉案的干米線則尚未銷售,因此兩種涉案產品均無違法所得。當事人召回鮮米粉后,于2019年5月1日在本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股的監督下,將涉案的鮮米粉5197.5kg、干米線3982 kg全部運至湘潭縣北控威保特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填埋銷毀。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當事人《營業執照》副本、《食品生產許可證》副本、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基本情況;
證據二、當事人《授權委托書》、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授權委托的事項以及授權委托的權限、時限的事實;
證據三、本局現場檢查時制作的現場筆錄一份、拍攝的照片12張,證明當事人生產鮮米粉的整個過程,以及在該過程中未使用“地溝油”,且本局對當事人生產場所內發現的所有油品、生產出的鮮米粉、干米線進行了抽樣檢驗的事實;
證據四、本局對當事人法定代表人詢問時制作的《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生產鮮米粉的生產工藝流程、生產規模、銷售渠道以及在生產過程中使用的米糠原油為潤滑機械用等的事實;
證據五、本局對受委托人詢問時制作的《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制定企業標準的時間以及將Q/XYJF0003S-2018印制在其生產的產品包裝袋上的事實;
證據六、證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證人基本情況;
證據七、本局對證人詢問時制作的《詢問筆錄》各一份,在張佩英生產米糠油原油的生產廠房拍攝的照片4張,證明媒體在當事人處曝光的黑褐色“地溝油”為證人張佩英米糠原油生產作坊榨取的米糠原油,而并非“地溝油”的事實;
證據八、湖南澄源檢測有限公司制作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四份以及其出具的報告編號分別為FJ190868、FJ190869、FJ190870、FJ190871 的《檢驗報告》各一份,證明本局委托檢驗以及在當事人處抽檢的大豆油、米糠原油合格,抽檢的鮮米粉、干米線不符合其自行制定的標準的事實;
證據九、本局在向當事人送達《檢驗報告》過程中,對當事人生產場所檢查時制作的《現場筆錄》一份;拍攝的照片三張、收集的鮮米粉包裝袋一只、干米線預包裝標簽一張,證明當事人在鮮米線包裝袋以及干米線預包裝食品標簽上印制的“執行標準”為Q/XYJF0003S-2018以及在當事人處未發現涉案商品的事實;
證據十、本局向當事人下達的《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強措字〔2019〕1-20號)、《財物清單》(1-20)各一份,證明本局依法對當事人涉案的相關產品依法采取了行政強制措施的事實;
證據十一、本局向當事人下達的《檢驗期間告知書》以及《檢驗結果告知書》各一份,證明本局告知了當事人檢驗所需的時間以及檢驗結果的事實;
證據十二、當事人生產線上三名工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證人的基本情況;
證據十三、本局對三名詢問時制作的《詢問筆錄》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生產鮮米粉的工藝流程,以及在生產過程中未使用“地溝油”以及米糠原油的事實;
證據十四、本局向湖南澄源檢測有限公司出具的《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任務委托書》(編號:20190311)一份,證明本局委托檢測機構抽樣檢驗的事實;
證據十五、湘潭縣北控威保特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局出具的《證明》一份,證明當事人自行將涉案的兩種產品作填埋銷毀處理以及填埋的時間、數量的事實;
證據十六、當事人向本局提交的《情況說明》兩份,證明當事人使用的是米糠油為米糠原油以及當事人于2019年5月1日自行將涉案的兩種產品銷毀,并說明了銷毀時間、銷毀地點、銷毀數量的事實;
證據十七、本局從當事人處提取的《生產記錄明細表》一份,證明當事人生產的兩種涉案產品的批次、數量、銷售均價的事實;
證據十八、本局在當事人處提取的原材料購進的相關證明材料,證明當事人在購進原材料的過程中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的事實。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的規定,2019年5月22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異議并予以確認,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要求,作為定案依據本局予以采信。
2019年5月24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潭縣市監聽告字〔2019〕41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向當事人告知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和其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
綜上所述,當事人在涉案食品標簽上標識“執行標準:Q/XYJF0003S-2018”,但實際涉案的兩種產品在檢驗中的實際數據與其標識的“執行標準”中制定的內容不符,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規定”。生產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負責”以及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與其標簽、說明書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的規定,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中所指的“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在本案中,由于當事人在生產過程中未嚴格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嚴格管理生產工人,未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致使其生產場所內工人個人防護不到位,“三防”設施破損未及時修復,與媒體曝光的當事人“三防”設施不到位,工作人員在生產過程中未做好個人防護等問題相符,當事人雖無媒體曝光的使用“地溝油”的情況,但終究造成了較大食品安全輿情。同時,當事人在生產過程中未按其制作工藝嚴格操作,對原材料的處理不當,造成鮮米粉菌落總數超標,導致其生產的食品與其食品標簽標識的“執行標準”內容不符。鑒于此,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應予以從重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處罰款140800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起十五日內將上述罰款繳納至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或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湘潭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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