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食藥質監行處字〔2019〕9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19-05-13 17:30
名稱:湘潭縣易俗河鎮老齊面業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B
經營者:唐*
類型:個體工商戶
經營場所:湘潭縣易俗河鎮黃鶯路39號吳家巷菜場內
組成形式:個人經營
注冊日期:2017年09月01日
經營范圍:食品銷售。
2019年1月2日,本局在國家食品安全抽檢監測信息系統中發現,湘潭縣易俗河鎮老齊面業生產經營的生濕面抽檢不合格,2019年1月4日,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在加工經營生濕面的過程中使用了脫氫乙酸鈉。對當事人涉嫌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行為,本局于2019年1月4日報經分管局長批準予以立案,并于2019年1月24日調查終結。
2018年10月25日,湖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委托廣州檢驗檢測認證集團有限公司-國家加工食品質量檢驗中心(廣東)對當事人加工日期為2018年10月25日的生濕面進行抽樣檢驗。2018年11月19日,該檢驗中心出具了No:食監2018-10-1929的《檢驗報告》,其報告結論為“經抽樣檢驗,脫氫乙酸鈉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鈉計)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19年1月4日,本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了上述《檢驗報告》,當事人在收到《檢驗報告》后,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異議。
經查:2018年9月15日,當事人從淘寶網上以34.9元/包的價格購進由南通圣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規格為1000g/包的“天潤®”脫氫乙酸鈉一包。據當事人自述,自2018年9月16日起,當事人每天使用10千克面粉、3千克水、0.02千克食用鹽、0.03千克食用堿、0.08千克生粉以及2克上述脫氫乙酸鈉,加工成約13公斤手工生濕面,爾后以2.2元/斤的零售價以及2元/斤的批發價進行銷售(因當事人沒有銷售記錄,具體每種價格的銷售數量無法查實),至2019年1月4日本局執法人員檢查時止,當事人已銷售上述生濕面1435千克,剩余8千克;當事人已使用上述脫氫乙酸鈉225克,剩余775克,本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現場剩余的上述生濕面以及脫氫乙酸鈉予以扣押。
另查明: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中脫氫乙酸鈉作為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范圍為:黃油和濃縮黃油、腌漬的蔬菜、腌漬的食用菌和藻類、發酵豆制品、淀粉制品、面包、糕點、焙烤食品餡料及表面用掛漿、預制肉制品、熟肉制品、復合調味料、果蔬汁(漿)。
2019年1月4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潭食藥工商質監責改通字〔2019〕12-01號《湘潭縣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局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2019年1月4日當事人接到本局送達的上述《湘潭縣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局責令改正通知書》和No:食監2018-10-1929《檢驗報告》后,于當日立即停止了生濕面的生產經營,并于2019年1月5日在其經營場所門口張貼了關于上述生濕面的《召回公告》以及《致歉信》。
2019年1月4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潭食藥工商質監限提證通字〔2019〕第12-01號《湘潭縣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局限期提供證據通知書》,要求當事人于2019年1月10日前向本局提供其購進脫氫乙酸鈉、面粉等原材料的全部進貨憑證;銷售添加了脫氫乙酸鈉的生濕面等面制品的全部銷售憑證及納稅憑證;生產添加了脫氫乙酸鈉的生濕面等面制品的原料配比,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向本局提供上述進貨憑證、銷售憑證以及納稅憑證,致使其經營上述生濕面的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有以下相關證據予以證實:
證據一:當事人《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及其經營者唐令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證據二:本局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所作的《現場筆錄》一份、現場照片十張、對其經營者唐令進行詢問所作的《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生產經營添加了脫氫乙酸鈉的生濕面的事實以及其經營上述生濕面的違法所得無法計算的事實。
證據三:《湖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評價性抽樣檢驗任務委托書》及廣州檢驗檢測認證集團有限公司-國家加工食品質量檢驗中心(廣東)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復印件各一份,證明湖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委托廣州檢驗檢測認證集團有限公司-國家加工食品質量檢驗中心(廣東)對國家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事實以及該檢驗機構的資質。
證據四:《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復印件一份,證明廣州檢驗檢測認證集團有限公司-國家加工食品質量檢驗中心(廣東)對上述生濕面抽取樣品的事實。
證據五: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脫氫乙酸及其鈉鹽》,證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確定的脫氫乙酸及其鈉鹽的使用范圍。
證據六:廣州檢驗檢測認證集團有限公司-國家加工食品質量檢驗中心(廣東)出具的No:食監2018-10-1929《檢驗報告》一份,證明當事人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事實。
證據七:送達由廣州檢驗檢測認證集團有限公司-國家加工食品質量檢驗中心(廣東)出具的No:食監2018-10-1929《檢驗報告》的《送達回證》一份,證明本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上述檢驗報告的事實。
證據八:當事人提供的其在經營場所張貼《召回公告》的照片二張,證明當事人對其生產經營的不合格生濕面進行召回的事實。
證據九:潭食藥工商質監責改通字〔2019〕12-01號《湘潭縣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局責令改正通知書》一份,證明本局要求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的事實。
證據十:2019年1月11日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的《現場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已改正上述違法行為的事實。
證據十一:潭食藥工商質監限提證通字〔2019〕第12-01號《湘潭縣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局限期提供證據通知書》及其《送達回證》一份,證明本局要求當事人提供其購進脫氫乙酸鈉、面粉等原材料的全部進貨憑證;銷售添加了脫氫乙酸鈉的生濕面等面制品的全部銷售憑證及納稅憑證;生產添加了脫氫乙酸鈉的生濕面等面制品的原料配比,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向本局提供上述進貨憑證、銷售憑證以及納稅憑證的事實。
證據十二:潭食藥工商質監強決字〔2019〕12-01號《湘潭縣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及其《財務清單》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現場剩余上述脫氫乙酸鈉及添加了該脫氫乙酸鈉的生濕面的數量以及本局依法對上述脫氫乙酸鈉和生濕面予以扣押的事實。
以上證據已由當事人發表意見,且全部查證屬實,并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19年1月28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潭食藥工質監聽告字〔2019〕4號《湘潭縣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已向當事人告知擬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和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舉行聽證。
當事人超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確定的脫氫乙酸鈉的使用范圍,在加工生濕面的過程中使用脫氫乙酸鈉,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之規定,屬于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在本案中,鑒于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未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后果,且積極采取召回、改正等措施,根據本案事實和相關證據,參照《湖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范行使食品行政處罰裁量權規定食品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暫行)》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予以減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作處如下行政處罰:一、沒收被本局依法予以扣押的脫氫乙酸鈉775克以及添加了脫氫乙酸鈉的生濕面8公斤;二、處罰款25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罰款繳至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或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湘潭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局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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